深天马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8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天马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有关议案后,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
立意见
针对调整后的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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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认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
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新型显示模组生产
线项目、厦门天马车载及 IT 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上海天马车
载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的
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
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中航国际实业控股有限
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
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定价方式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
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
益的行为和情况。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调整后的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报告考虑了公
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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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
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
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用于新型显示模组生产线项目、厦门天马车载及 IT 生产线
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上海天马车载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
金,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
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公司与中航国际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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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根
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航国际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现金认
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定价政策公平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行
为,不存在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
关联交易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
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
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修订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及填补措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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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梁新清 张建华
张 红 童一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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