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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天马A:会计政策变更公告2023-03-15  

                        证券代码:000050       证券简称:深天马 A        公告编号:2023-018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

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16 号
解释”),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
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
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16 号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结合具体情况于以上文件规定的
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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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16号解释的内容要求。除上述

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

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

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

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

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

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

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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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

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

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

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

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

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

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

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

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

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

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

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

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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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

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了相应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

应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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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了相应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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