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岭南: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7-04-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岭南”或“公司”
或“发行人”)因 2014 年申请非公开发行事项,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
截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泰君安现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
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保荐代表人 彭晗 唐超
联系电话 0755-23976888、0755-23976353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发布公告,原担任公司非公开发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冯羽先生因个人原因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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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
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君安决定由唐超先生接替冯羽先
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060
注册资本 2,212,627,938 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3 号中国有色大厦 24-26 楼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3 号中国有色大厦 24-26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建华
实际控制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黄建民
联系方式 0755-8283936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3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中金岭南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
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中金岭南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中金岭南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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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中金岭南合法合规经
营。
2、督导中金岭南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
集资金,持续关注中金岭南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中金岭南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中金岭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
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
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中金岭南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
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中金岭南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中金岭南的保荐职责中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中金岭南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
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
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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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
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
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
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金岭南 2014 年非公开发行完
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
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中金岭南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1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9,687,058 股,募集资金总额 1,272,339,993.00
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244,893,193.14 元。
该项募集资金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全部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8060002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上述募集资金 58,963.12 万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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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使用募集资金直接用于募投项目的投入 58,962.17 万元,支付银行手续费 0.95
万元;累计实现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 4,329.66 万元。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止,实际募集资金余额为 69,855.86 万元(包含计划投入项目但尚未实际使用的
资金及理财、利息收入),除 60,000 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外,其余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中,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后续投入。
保荐机构认为,中金岭南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公司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金岭南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
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作为中金岭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义务至中金岭南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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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
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 晗 唐 超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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