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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金岭南: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7-10-28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17-80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议事规则》
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章 总则”中增加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描述,表述如下: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二、增加“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一章,表述如下: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
                                  1
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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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绩效评估奖励计划,其中涉及股权的奖励计划由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涉及股权的由董事会决定;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可以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及投
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兼并)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作出决策。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以下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
押及对外担保事项:

     1、为本公司借款提供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资产

抵押;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前提下的担保;

     3、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于超过上述范围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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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在上述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事项,

则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在灾害救援、灾后重建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捐赠

报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向董事长、总经理进行

相关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上述权限。

       三、在“第五章 会议召开”增加一条,表述如下: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

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

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

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

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董事会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四、修订部分条款,描述如下: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修订为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四)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

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

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修订为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5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修订为 第二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

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6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

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室工作人员

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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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五、所有“董事会办公室”的描述修订为“董事会秘书室”。



     公司作出上述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章节条款相
应顺延。规则全文详见《董事会议事规则》。

     此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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