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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金岭南: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2017-10-28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17-82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

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章 总则”中增加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描述,表述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在“第一章 总则”增加两条,在“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及披露标准”增加二十四条,在“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增加一条,

                                    1
表述如下: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本公司的股票价格及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

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

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
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的相

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对公司

重大事项有重要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
人)、收购人等相关人员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

故无法完成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
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2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

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

作。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依法

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依

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现金分红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按照本章规定所编制

                             3
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 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 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

   (五) 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

现金安排;

   (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

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

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
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

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

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4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

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

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四十二条   本节所称应披露的交易中的“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5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

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6
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于上一款第(三)项,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

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应及时披露。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

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

时披露。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披露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7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定进行披

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经深交所

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

大的,应当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
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数据和指标。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

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
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

                               8
   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伍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

容;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

公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

清算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下列事项:

   (一)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正式递交申请的时间(适
用于公司主动申请情形);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适用

于债权人申请情形);
   (三)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说明及风险提

                               9
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法院受理重整、和

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

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

单独摘出报送深交所备案,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

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10
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若公司出现前款第(十)项情形,且因涉嫌欺诈发行或涉嫌重大

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风

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稽查的情况进展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

的风险。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

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

出相应安排。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

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
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1
   (七)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九)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

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

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
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

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七十一条 公司设有信息披露委员会,为公司的信息披露跨部

门协调机制。信息披露委员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三、修改部分条款,描述如下:



                             12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本公司的股票价格及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信息。


    修订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
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修订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作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发布。
   修订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
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
                               13
指定的媒体发布;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的
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
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修订为 第十七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修订为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期
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
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14
   修订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
的,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第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和网站。公司变更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或网站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修订为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的一份或多份报刊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和网站。公司变更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或网站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所有描述“总经理”修订为“总裁”,“股票”修订为“股票
及衍生品种”,“董事会秘书室”改为“董事会秘书室及证券部”


     公司作出上述修订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其他章节条款
相应顺延。规则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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