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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金岭南: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4-2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

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

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崔宏川律

师、钟碧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

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 2018 年 4 月 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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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局

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 2018 年 4 月 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 2018 年 4 月 1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七)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

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局召集。贵公司董事局于 2018 年 4 月 3 日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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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并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刊登了《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贵公司董事局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二十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的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 6013 号中国有色大

厦 24 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5 日—2018 年 4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4 月 25 日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局召集,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总裁余刚先

生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61 人、代表股份 771,542,4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379,790,218 股的

32.4206%(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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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人,代表股份 770,218,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650%。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投票系统取得的《中金岭南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2 名,所持有的表决股份

总数为 1,324,05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6%。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共 48 人,代表股份 2,164,75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 0.09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40,7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 0.035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 人,代表股份 1,324,05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0.0556%。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代表股份有

效,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董事局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71,047,9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59%,反对 49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0,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1567%,反对 494,50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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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843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71,047,9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59%,反对 494,5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70,253 股,占出席会

议 中 小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所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77.1567% , 反 对

49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84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71,060,6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76%,反对 438,7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9%;弃权 4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2,953 股,占出席会

议 中 小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所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77.7434% , 反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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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2656%;弃权 4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91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71,344,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4%,反对 197,7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967,053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90.8673%,反对 19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132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7 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71,390,6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03%,反对 151,8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12,953 股,占出席会

议 中 小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所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2.9877% , 反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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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1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6. 审议通过了《2018 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771,037,3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45%,反对 456,98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2%;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9,637 股,占出席会

议 中 小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所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76.6680% , 反 对

456,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1100%;弃权 4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220%。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

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并公布;股东大会最终的表决结果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后,

以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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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局秘书

和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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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崔宏川



                                             经办律师:

                                                            钟碧茜




                                                     2018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