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岭南: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16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18-94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 4 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
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 6013 号中国有色大厦 24 楼
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主席余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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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36 人,代表股份
1,163,271,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569,685,327 股的 32.5875%。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1,155,562,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569,685,327 股的 32.3716%。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21 人、代表股份 7,708,93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 3,569,685,327 股的 0.2160%。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5 人,代
表股份 9,295,0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26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58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44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
代表股份 7,708,9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569,685,327 股的 0.2160%。
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党委书记余刚先生,董事、专职党委副书记吴圣辉先生,
董事、副总裁姚曙先生,独立董事任旭东先生,独立董事李映照先生,监事会主席赵学
超先生,副总裁彭玲女士,副总裁郑金华先生,董事局秘书薛泽彬先生,出席了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表决结果:
提案 1:《关于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范围包括: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验资等,授权董事局在综合考虑其实际审计工作情
况决定其 2018 年度审计费用。
此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总表决
1,162,992,477 99.9760% 279,073 0.0240% 0 0.0000%
情况
中小股东
9,015,959 96.9976% 279,073 3.0024% 0 0.0000%
表决情况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崔宏川律师 程兴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8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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