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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金岭南: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07-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〇年三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金岭南”)的委托,担任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

问。本所已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316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的要求,就该函件提及的相关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

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7-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反馈意见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

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投涉及境外的多米尼加矿业公司迈蒙矿年产 200 万吨采选工程

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该项目是否符合目前国家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

境内外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

见 问题 3)

    根 据 深 圳 市 商 务 局 出 具 的 《 企 业 境 外 投 资 证 书 》( 境 外 投 资 证 第

N4403201900679 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

书》(深发改境外备〔2019〕470 号)、多米尼加 Medina GarrigóAbogados 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多米尼加矿业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经中国驻多米尼加大使馆

认证并经翻译的多米尼加矿业公司迈蒙矿年产 200 万吨采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

“迈蒙矿项目”)涉及的环境许可证和采矿特许权证书,以及公司提供的迈蒙矿

项目其他相关许可、授权和批复文件,及经本所律师访谈多米尼加共和国矿业部、

环保部工作人员和多米尼加矿业公司总裁,核查情况如下:

    (一)项目符合目前国家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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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项目符合《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

关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的通知》(发改外

资〔2006〕1312 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及其附件《境

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能够获得国内短缺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所急需

的资源或原材料的情形,属于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铜、铝土矿、铅、锌、镍、

钴、钛、钒、铌、锡等勘探、开采及选矿”和“金、银及其他贵金属矿勘探采选”

属于鼓励境外投资产业项目。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迈蒙矿项目产品主要为锌精矿、铜精矿和伴生的金、

银,属于上述规定的鼓励境外投资产业项目,符合《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

《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

    2. 该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的

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

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第三条,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

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

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

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其中包括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

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迈蒙矿项目建设内容为开发建设迈蒙矿地下矿山,实施地点多米尼加共和国属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该项目属于前述规定的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

    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

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

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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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

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

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

投资。迈蒙矿项目不属于前述规定的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

    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禁止境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

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

境外投资;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

等境外投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其他危害或可能

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迈蒙矿项目不属于前述规定的禁止开展的

境外投资项目。

    基于上述,迈蒙矿项目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3. 项目符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项目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的第十三、十四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

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涉

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

理;其中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

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迈蒙矿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多米尼加共和国,不属于上述规

定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规定的以下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

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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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

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迈蒙矿项目主要

实施内容为含锌、铜、银、金等多种金属精矿的采选,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敏感

行业。

    基于上述,迈蒙矿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属于《企业境外

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

    (2)项目备案机关为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

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

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

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

部门;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发行人为注册于深圳的地方企业,且迈蒙矿项目总投资金额为 29,570.60 万

美元,在 3 亿美元以下;根据上述规定,该项目备案机关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3)公司已取得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

    2019 年 12 月 23 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

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19〕470 号),对迈蒙矿项目予以备案,备案通知书有

效期 2 年。

    基于上述,迈蒙矿项目符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 项目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项目不属于禁止企业境外投资的情形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3 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

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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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

出口的产品和技术。迈蒙矿项目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禁止企业境外投资的情形。

    (2)项目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

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

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

理。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

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

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迈

蒙矿项目不涉及上述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

    (3)项目备案机关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

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该规定,

发行人为地方企业,迈蒙矿项目备案机关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4)公司已取得深圳市商务局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

    2019 年 12 月 25 日,深圳市商务局出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

第 N4403201900679 号),对迈蒙矿项目予以备案。

    基于上述,迈蒙矿项目符合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迈蒙矿项目符合《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境外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指导意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符合目前国家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项目境内外审批手续情况

    1. 项目境内审批手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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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题第(一)部分内容所述,公司已就迈蒙矿项目取得深圳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深发改境外备〔2019〕470 号)

和深圳市商务局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1900679

号),公司已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办理该项目目前所需的境内审批手续。

       2. 项目境外审批手续情况

    根据多米尼加 Medina Garrigó Abogados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多米尼加矿业

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该项目所需的主要许可或授权包

括环境许可、采矿特许权、勘探许可、爆破批准等;该项目已取的许可或授权包

括多米尼加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长颁发的《环境许可证》(第 0061-04-RENOVADA

号)、多米尼加工商部《第 IX-03 号决议》授予的项目采矿特许权、多米尼加能

源矿产部颁发的 VI-2014 号、III-2015 号等勘探许可、多米尼加能源矿产部颁发

的爆破许可等;该项目符合适用法律要求必需具备的所有批准、同意和许可证要

求。

    经本所律师访谈多米尼加共和国环保部、矿业部工作人员和多米尼加矿业公

司总裁,多米尼加共和国环保部、矿业部工作人员分别表示该项目已取得环境许

可和采矿特许权,多米尼加矿业公司总裁表示该项目已取得全部所需许可。

    基于上述,及经本所律师查阅经中国驻多米尼加大使馆认证并经翻译的迈蒙

矿项目相关环境许可证和采矿特许权证书,以及公司提供的该项目其他相关许

可、授权和批复文件,多米尼加矿业公司已根据适用的法律办理该项目所需的境

外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迈蒙矿项目符合目前国家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司已根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该项目目前

所需的境内审批手续;多米尼加矿业公司已根据适用的法律办理该项目所需的境

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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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津金康和广州商贸曾存在开展住宅和商

业地产开发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是否已经清理完毕,是否符合《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 问题

4)

      (一)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的清理情况

      1. 天津金康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的查询证明、康发公司和天津金

康关于吸收合并事宜的股东决定、吸收合并协议、吸收合并公告、相关房产的产

权证书、天津金康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等资料,及经本所律师登录天津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等网站查询,核查情况如下:

      天津金康曾存在开展住宅或商业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况,所涉项目名称为“金

德园”,用途为居住型公寓、普通住宅、商业。

      根据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天津金康“金德园”项目共 1,416 套商品房,其中已销售并登记备案 1,415

套;剩余 1 套商铺产权因下述康发公司吸收合并天津金康事宜已转至康发公司名

下自持。

      2019 年 8 月 30 日,康发公司和天津金康作出股东决议,同意康发公司吸收
合并天津金康;同日,双方签署《吸收合并协议》。2019 年 9 月 13 日,康发公
司和天津金康在《深圳商报》上公告了吸收合并事宜。根据康发公司和天津金康
的股东决议、吸收合并协议和吸收合并公告,吸收合并完成后,天津金康注销,
康发公司继续存续,天津金康全部资产移交过户给康发公司。2019 年 12 月,天
津金康注销登记。




                                   7-2-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基于上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津金康报告期内所涉“金德
园”项目中的房产已销售完毕或转至康发公司名下自持,且天津金康现已注销登
记,其所涉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已清理完毕。


    2. 广州商贸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协议、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不动产权证书、“中金岭南国际贸易中心项目”的用
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文件、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
审批局出具的《关于广州中金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
复函》、广州商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中金
岭南国际贸易中心项目”施工地,登录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
核查情况如下:

    2017 年 10 月 20 日,广州中金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
称为“广州商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受让取得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灵山岛尖宗地编号为“2017NJY-8”的
宗地使用权。广州商贸目前在前述地块上建设“中金岭南国际贸易中心项目”,
用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用途为公司贸易产业中心。

    2019 年 10 月 28 日,经广州商贸申请,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
批局出具《关于广州中金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复
函》(穗南审批函〔2019〕423 号),同意注销广州商贸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并收回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019 年 10 月 29 日,广州商贸就删除原经营范围中的“房地产投资”、“房
地产开发经营”和“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内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商贸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
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商品
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金属制品批发;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
物流设施;场地租赁(不含仓储);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
营的项目不得经营);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货物

                                 7-2-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贸易咨询服务;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
除外);贸易代理”。

    基于上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日,广州商贸已注销其原持有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删除了其经营范围中的“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
经营”和“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内容,广州商贸已清理其商业地产开发业务。


    (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天津金康原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广州商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
镇灵山岛尖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协议、不动产权证书、“中金岭
南国际贸易中心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文件、广州
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关于广州中金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
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复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关于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相关事项的承诺函、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相关国土资源、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守
法证明等资料,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中金岭南国际贸易中心项目”施工地,并
经本所律师登录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信用中国、信用广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等网站查询,核查情况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
17 号)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
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
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
划融资。”




                                 7-2-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行为

    经核查,天津金康和广州商贸不存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所规定的闲置土
地情形,不存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收回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等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的情形。


    2. 关于是否存在炒地行为

    经核查,天津金康和广州商贸报告期内的住宅或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
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所规定的炒地行为。


    3. 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

    经核查,天津金康报告期内的住宅或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过程中均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按规定对外销售,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
定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广州商贸所涉“中金岭南国际贸易中
心项目”目前正在建设中,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等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询相关国土资源、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官网等网站公示的信息,审阅相关
国土资源、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和公司的说明,天津金康和广州商
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
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
股股东已作出书面承诺,如公司及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控股子公司因
存在报告期内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前述承诺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天津金康和广州商贸在报告期内曾开展的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
务过程中,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




                                   7-2-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根据申请材料,控股股东广晟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申请人及其

下属子公司存在相似业务的情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是否采取了切

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控股股东是否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相关规定。请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 问题 5)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广晟公司做出的关于避免和消除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公司近三年(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下同)《审计报告》、公司及子
公司《公司章程》、公司控股股东广晟公司 2017 年、2018 年《审计报告》、下属
企业清单、公司子公司曾涉及的房地产业务相关资料、华加日幕墙近三年《审计
报告》、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华加日幕墙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方案、请示文件、公
司作出的《关于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声明及承诺函》和《关于对深圳华加日幕
墙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的承诺函》等资料,及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等网站公示的信息、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信
息,核查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不存在违背承诺

的情形

    1. 公司控股股东已作出关于避免和消除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广晟公司。广晟公司于 2019

年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和消除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中金

岭南主要从事铅锌金属及其伴生金属的采选、冶炼、销售等业务,本公司与中金

岭南目前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本公司在作为中金岭南的控股股东期间,将支

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主业,发挥整体协调功能,通过业务及资产整合等方式,妥

善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

股股东广晟公司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7-2-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铅锌等有色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销售及有

色金属贸易业务,此外发行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还从事铝型材、幕墙门窗、电池材

料等业务。

    (1)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广晟公司自身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主要经营方式为运

营国有资产,其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广晟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经营范

围上存在重叠的情形,但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① 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业务

    广晟公司控股的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广晟有色、广东省稀土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大宝山矿业、广东省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亦从事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相关的业务,但上述公司与发行人

在从事的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品种上有明显区分。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广

晟公司控股的其他从事有色金属行业的子公司主要涉及铁矿、稀土矿、黄金等金

属品种业务。发行人主要矿山及冶炼企业为凡口铅锌矿、盘龙铅锌矿、佩利雅所

属铅锌矿山、韶关冶炼厂及丹霞冶炼厂,均从事有色金属铅锌品种的采选及冶炼

业务。上述金属品种的应用领域存在明显差别,在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业务上,

广晟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② 房地产开发业务

    广晟公司子公司中,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广东省红岭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

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晟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等从事房地产开发业

务。


                                   7-2-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自身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已清理完毕其子公司曾涉及的房地产开发业务(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题

回复内容)。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上,广晟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③ 幕墙业务

    发行人控股股东广晟公司之子公司金粤幕墙从事幕墙业务,发行人子公司华

加日公司之子公司华加日幕墙从事高档建筑节能幕墙门窗业务,但二者不存在实

质性同业竞争,具体说明如下:

    1) 自 1986 年设立以来,华加日公司就定位为高品质的铝合金工业型材生产

及深加工企业,其子公司华加日幕墙的幕墙门窗业务形成原因为华加日公司工业

及建筑铝型材下游客户存在铝门窗及幕墙安装的业务需求,华加日公司因客户需

要开展了子公司华加日幕墙的幕墙门窗业务。与华加日公司幕墙门窗业务相比,

金粤幕墙以承揽承建幕墙工程为主营业务,系典型的幕墙业务公司。

    2) 幕墙业务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较低

    最近三年一期,华加日幕墙业务收入占中金岭南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均低

于 2.1%,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华加日幕墙的幕墙业务收入           48,135.75        33,927.55         23,139.44
中金岭南营业收入                 2,280,052.28     1,996,340.95      1,896,658.84
幕墙业务收入占中金岭南营业收
                                          2.11%         1.70%             1.22%
入的比例

    3) 发行人正在筹划放弃对华加日幕墙之控股权

    经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承诺将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放弃对华加日幕墙的控股权。公司已拟定通过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方式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和员工持股,放弃对华加日幕墙控股权的方案。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该实施方案的决策审批程序。

    基于所述,在幕墙业务方面,广晟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公司


                                 7-2-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前正在筹划放弃对华加日幕墙控股权事宜。

    综上所述,公司控股股东广晟公司已作出关于避免和消除与公司同业竞争的

承诺,广晟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广晟公司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

同业竞争的措施,不存在违背其已作出的与公司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的情

形。

       (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等相关规定

       1.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如本题第(一)部分回复内容所述,公司控股股东广晟公司不存在违

背其已作出的与公司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的情形。

    (2)公司未违背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公司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主要相关承诺情况如下:

    ① 承诺作出情况

    2016 年 8 月 18 日,公司做出以下相关承诺:

    1)《关于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声明及承诺函》,公司承诺通过 2017 年非

公开发行补充流动资金不用于房地产相关业务,且未来不会新增房地产开发业

务;公司将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放弃对康发公司的控股权;

    2)《关于对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的承诺函》,公司承诺将积

极促进华加日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放弃对华加日幕墙之控股权。

    ② 承诺调整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8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上述承诺调整如下:

    1) 《关于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声明及承诺函》调整为“康发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天津金康将通过变更经营范围和公司名称,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7-2-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退出房地产开发业务,实施业务经营转型”;

    2) 《关于对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的承诺函》的承诺期限延

期两年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调整承诺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③ 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声明及承诺函》的履行情况

    2018 年 11 月 1 日,康发公司删除其原经营范围中的“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

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内容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目前康发公司经营范

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物业管理;

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物业租赁;建筑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化

工产品(不含危化品)、化工原料(不含危化品)、五金制品、矿产品(不含限制项目)

的销售。(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

经营)^餐饮服务;电器机械维修。(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具体按许可

证核准范围经营)”。2018 年 11 月 1 日,康发公司就名称由“深圳市中金康发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康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

手续。

    天津金康房地产开发业务已清理完毕,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反馈回复第“二/

(一)/1”部分回复内容。

    2) 《关于对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的承诺函》的履行情况

    公司已拟定通过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式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和员工持

股,放弃公司对华加日幕墙控股权的方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正在履行该实施方案的决策审批程序。


                                  7-2-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基于上述,发行人对已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的调整履行了所需的

审议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相关承诺清理房地产开

发业务和推进放弃华加日幕墙控股权事宜,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主要相关规定内容包括:1)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再融资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等各项承诺

事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

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2)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

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3)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

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4)如相关承诺确

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

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

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

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等。

    (2)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相关

规定

    如本题第(一)部分和第“(二)/1/(2)”部分回复所述,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对于其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1) 作出承诺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已分析论证承诺的可实现性,该等承诺

                                 7-2-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属于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已清理其房地产开发业务,正在推进放弃华加日幕墙控股权事宜;公司控股

股东未违背其做出的该等承诺);

    2) 发行人作出的调整前后的《关于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声明及承诺函》

和《关于对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的承诺函》(以下合称“关于房

地产开发业务和幕墙业务的承诺”)均明确了履约时限(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三/(二)/1/(2)”部分回复内容),未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

性词语;公司控股股东广晟公司作出的关于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履约期间

为“作为中金岭南的控股股东期间”,未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

词语;

    3)发行人已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其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

及时间等(公告编号:2016-70),已在近三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等承诺及进展;

    4)发行人作出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和幕墙业务的承诺的调整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认为该

等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披露了调整承诺原因和新承诺(公

告编号:2018-104、2018-105、2018-101、2018-116)。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不存在

违背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和消除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情形;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相关规定。




                                  7-2-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

处罚、监管措施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可转

债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 问题 6)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及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公司及子

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刑事判决书、罚金缴纳凭证、天津金康财务报

表、公司 2019 年《审计报告》、天津金康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金汇期货收到的

监管措施决定书、警示函及其相关整改报告、处分、制度文件等资料和公司的说

明,及经本所律师登录公司及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网站、裁判文书网、公司

及境内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网站查询,核查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受到的刑事处罚情况

    1.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2. 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刑事处罚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受到的刑事处罚情况如下:

    (1)处罚和整改情况

    2017 年 7 月 28 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 0105 刑初 33

号”《刑事判决书》,发行人子公司康发公司之子公司天津金康因报告期外行贿

行为被判决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 40 万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罚金缴纳凭证,天津金康已缴纳上述罚金。

    (2)上述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的相关规定,发

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

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违法行

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7-2-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天津金康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中的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占合并报表比例              净利润占合并报表比例
受罚主体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天津金康   0.01%      0.06%      0.02%         -            -             -

   注:天津金康近三年净利润值为负数。

    报告期内天津金康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公司相应项目比例均不超过 5%,对

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

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天津金康上述被处罚行为可不视为发行

人存在相关情形。

    2019 年 12 月,天津金康注销登记。

    基于上述,天津金康为发行人子公司康发公司之子公司,和发行人分属不同

法人主体;根据相关规定,天津金康上述被处罚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

形;且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外,天津金康已注销登记,该处罚不构成本次

发行的法律障碍。

    (二)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未受到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的行政处罚。

    (三)报告期内受到的监管措施情况

    1.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2. 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被采取的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1)监管措施情况

    ① 2018 年 7 月 25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汇期货因其全资子公司金汇资本

未能规范经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采取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56 号,以下简称


                                   7-2-2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8〕56 号’监管措施决定”),决定对金汇期货采取暂停新增资产管理

业务 6 个月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

    ② 2019 年 1 月 21 日,金汇期货收到中国期货业协会下发的《警示函》(中

期协函字〔2019〕48 号),在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组织的 2018 年期货公司资

产管理业务专项检查中发现,金汇期货金汇资本-长发 1 号资产管理计划(非结

构化结合资产管理计划)2018 年 3 月 19 日、20 日总资产与净资产比例均为

212.90%,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已将上述问题移交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处理;

金汇期货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三条的规定,中国

期货业协会决定对金汇期货作出书面警示,希望金汇期货以此为戒,在全面自查

和及时整改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和规范运作,认真执行法

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上述第②项“中期协函字〔2019〕48 号”《警示函》提及的问题属于第①项

“〔2018〕56 号”监管措施决定中所提出的金汇资本未能规范经营的情形之一。

    (2)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两则监管措施,金汇资本和金汇期货相应整改措施如下:1)内部

问责,免去相关责任人员的职务;2)金汇期货成立资产管理业务整改小组,制

定整改方案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整改;3)金汇资本根据监管部门检查小组出具

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针对相关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整改;对全部产品组织

自查;更换公司董事、监事等人员;梳理公司制度和流程,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开展员工合规培训;4)金汇期货合规部门针对金汇资本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确认相应问题已整改。

    (3)上述监管措施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两则监管措施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行

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金汇期货和金汇资本

已相应进行整改,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7-2-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受到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的行

政处罚,对其在报告期内受到的刑事处罚和监管措施已相应整改,该等处罚和监

管措施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2-2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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