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岭南: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2021-08-31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1-082
债券代码:127020 债券简称:中金转债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1年)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
保证证券投资资金安全和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科学化、
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
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有
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流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在国家政策允许
范围内符合公司总体战略且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的境内新
股配售或者申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证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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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
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六条 证券投资原则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
保证资金运行安全,结合市场机会,实现投资收益;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
司的自有资金,必须与资金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不能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
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未达5%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公司证券投资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30%以下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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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证券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3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负责有关
证券投资事宜,并在审议批准的最高投资额度范围内,根据
公司资金、市场情况来确定具体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由投资发展部负责拟定年度投资
计划,相关部门协同投资发展部开展工作:财务部及资金中
心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
定期审计和内控评估;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事宜的信
息披露工作,证券账户监管;法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事宜的法
律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证券投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依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备的,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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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公司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单位及责任人名单;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
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
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监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
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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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
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
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
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四章 信息隔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投资证券谋取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证券
投资操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方案或者证
券投资的具体操作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个人或组织
披露上述证券投资信息,法律、法规或国家行政机关经法定
程序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以及其他法规的
规定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公司管理层应当定
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具体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违反
本制度的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投资证券而获利的收益,按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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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1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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