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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金岭南: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试行)2022-09-03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2-099
债券代码:127020         债券简称:中金转债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试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
建立健全市层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规范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的任期
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和企业管理需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金岭南公司经理层人员,包括
公司总裁、副总裁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
指对公司经理层人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
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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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必须坚持
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结合;

    (二)坚持契约化管理,目标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结合;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强激励与硬约束相结合;

     (四)坚持依法治企、规范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党委对推行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
管理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对相关工作方案、人员聘任(解
聘)进行审核把关。

     第 六条 公 司 党 委 前 置 研 究 讨 论 相 关 工 作 方案、考
核结果及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与经理层人员签订契约、开展考
核 ,兑 现 薪 酬 、 聘 任 ( 或 解 聘 ) 等 。

                         第三章        聘任

     第八条     中金岭南公司经理层人员的聘任根据相
关提名、推荐,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和
程序依法聘任。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的任期按《公司章程》执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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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般为三年,连聘连任,最多连任不超过 3 届,不得随意延长。
经理层成员的个人岗位任期与董事会(领导班子)的整体任
期同步。

    第十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聘任时,应订立岗位聘任协
议、业绩目标责任书(任期、年度),经公司党委、董事
会履行程序,审核同意后,予以正式签订。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
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业绩目标责任书(任期、
年度)。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由公司内部重
新安排工作,如有党内职务的,应一并免去。

    第十二条     经理层人员与董事长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
业绩目标责任书(任期、年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经理层人员签订的岗位聘任协议,
一般应包括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奖惩依据、
薪酬待遇、离职或解聘、责任追究等有关内容。必要时,
可以采用岗位说明书等方式,明确经理层人员的岗位职责
和任职条件,采用制定权责清单、职责分工等方式,规范
经理层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

    第十四条     根据岗位聘任协议等的主要工作职责,公
司与经理层人员签订业绩目标责任书(任期、年度),一
般应包括双方基本信息,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的目
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考核实施与奖惩以及其它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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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定的事项。考核内容及指标应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
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合理确
定。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
接。考核指标的目标值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一般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
标情况等设置。

    业绩目标责任书(任期、年度)一经签订,非经公司
党委、董事会提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经理层人员任期业绩目标责任书与岗位聘
任协议同时签订。业绩目标责任书(任期、年度)的签订,
应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履行程序后,予以正式签订。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六条     经理层人员的业绩考核由公司党委、董事
会负责实施,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

    第十七条     除业绩考核以外,可根据经理层人员的岗
位职责、任务分工,增加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一般应包括
对经理层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廉洁从
业评价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年度业绩考核以自然年度作为考核周期,
新聘经理层人员,聘任未满一年的,按实际在岗月份进行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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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应按照岗位职责、业绩
目标责任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和所负责的重点工作
任务、重点项目、重点改革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对公司
经理层人员实行考核,落实差异化薪酬。

    第二十条     经理层人员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 4 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经理层人员任期考核与任期第三年的年
度考核结合进行。任期考核应综合考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率、主营业务平均增长率、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等指标要
素。具体按《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管理办法》及其修订版本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年度考核经核定最终考
核结果,向经理层人员本人进行反馈。如对考核结果有异
议的,可向公司提出申诉。经核准确认的考核结果,在公
司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纪委书记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薪酬

    第二十四条     经理层人员的薪酬构成按《深圳市中金
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和考核管理办法》及其修订版本等相关规定执行,包括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增量奖励、特殊贡献奖、任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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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经理层人员的薪酬核定以及基本年薪、
绩效年薪、增量奖励、特殊贡献奖、任期激励等的核发按
照《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管理办法》及其修订版本等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经理层人员业绩考核结果,
按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薪酬,合理拉开经理层人员薪酬差距。

    第二十七条 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当出现重要生
产经营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发生重大风险事
故或其它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事件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
经理层人员根据情形轻重追索扣回其相应聘期内的部分
直至全部绩效薪酬。

    对因履职不力,对发生重大风险、事故或造成重大国
有资产损失,视情节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可按相
关规定追回已发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等。

    本条规定适用于负有相关责任的已离职或退休的公
司经理层人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的监督管理,按公司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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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
体,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
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
诫勉、函询等制度并认真执行,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
为倾向。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
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
送、挥霍国有资产。经理层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
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它严重
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和公
私分明、尽职合规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
机制的主体、标准、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
操作的制度安排。

                   第七章   续(解)聘
    第三十二条     任期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可以续
聘。任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双向
选择综合研究,视情况续聘或解聘。经理层人员续聘时应
按规定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业绩目标责任书(任期、
年度)。

    第三十三条     畅通经理层人员退出通道,出现以下情
形时,可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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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期未满,经理层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二)任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协议或者任
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三)根据工作需要,公司与经理层人员协商一致调
整岗位或其它劳动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聘
的。

       第三十八条     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
时中止任期、免去现职、及时解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
继续留任。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
低于 70 分),或年度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
完成率低于 70%)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任
期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百分制低于 80 分)或任期综合
考核评价不称职的。

       (三)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四)经综合考核评价,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胜任或不
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经理层人员解聘时,可根据经理层人员
个人业务专长另行安排工作。如经理层人员个人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应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条     经理层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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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聘退休,按有关规定迁转所有关系,落实社会化属地管
理。

       第四十一条   经理层人员因个人或其它原因提出辞职
的,需提前 30 个自然日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经公司党委、
董事会研究批准后解聘。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
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理层人员解聘时,应根据有关规定,
开展调查、启动离任程序,包括专项调查、任免决策、离
任交接,按相关规定开展离任审计等。

       第四十三条   经理层人员离职或退休后,继续对中金
岭南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
密期限按国家和中金岭南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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