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国际 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六届一次董 事会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 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荣忠启 张川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