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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国际: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的专项核查意见2015-03-0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Men 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1
北方国际非公开发行                                                            嘉源专项核查意见




HTTP:WWW.JIAYUA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致: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的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15)-03-34




敬启者:


     根据北方国际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北方国际本次
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北方国际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报告。


     本所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市规则》
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了关于本次发行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2 月 10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1744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出具本专项核
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对所必需的事项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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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
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
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
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核查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
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
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
见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定义一致。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其有关申请材料中部分引用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
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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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公司本身不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
业务,主要通过下属境内企业开展房地产项目开发业务。本所全面对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以下简称“《国
务院 3 号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10]4 号,以下简称“《国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
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以下简称“《国十条》”)、《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
号)等有关房地产行业管理相关文件对公司下属境内企业近三年来的房地产开发
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报备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
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关于对房地产行业管理相关文件的适用及核查情况

     1) 关于《国务院3号文》第一部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
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国务院 3 号文》第一部分第一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
用”、第二条“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第三条“从严控
制城市用地规模”、以及第四条“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是对土地、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用地标准和各类相关规划时的具体要求。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
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务院 3 号文》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2) 关于《国务院3号文》第二部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
设用地利用效率”。


    《国务院 3 号文》第二部分第五条“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第七条“积
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第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以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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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规定是对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高
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的具体要求。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不适用《国务院 3 号文》第二部分第五、七、八和九条的规定。


    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国务院 3 号文》第二
部分第六条“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的规定。

     3) 关于《国务院3号文》第三部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
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国务院 3 号文》第三部分第十一条“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 的规定是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的具体要求。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
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务院 3 号文》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国务院 3 号文》第三
部分第十条“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第十二条“合理确定出让土地
的宗地规模”、第十三条“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第十四条“强化用地合同管理”以及第十五条“优化住宅用地结构”的规定。

     4) 关于《国务院3号文》第四部分“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
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国务院 3 号文》第四部分第十七条“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和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规定是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
要求。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务院 3 号文》
第四部分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国务院 3 号文》
第十六条“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的规定。

     5) 关于《国务院3号文》第五部分“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
地责任”。


    《国务院 3 号文》第五部分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 第
二十条“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第二十一条“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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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以及第二十三条“建立
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的规定,是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节约集约用地
情况的具体要求。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
务院 3 号文》第五部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关于《国十一条》的适用及核查情况。

    《国十一条》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
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 关于《国十一条》第一条“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
设。

    《国十一条》第一条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关于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
房的要求。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一条》
第一条的规定。

       2) 关于《国十一条》第二条“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
应和开发利用效率”。

    《国十一条》第二条是从土地供应角度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关于增加保障性住
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要求。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不适用《国十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3) 关于《国十一条》第三条“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

    《国十一条》第三条是对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的要求。本所认为,公司下
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一条》第三条的规定。

       4) 关于《国十一条》第四条“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

    《国十一条》第四条是对税务部门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的要求。本所认为,
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一条》第四条的规定。

       5) 关于《国十一条》第五条“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

    《国十一条》第五条是对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及风险的要求。本所认为,
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一条》第五条的规定。

       6) 关于《国十一条》第六条“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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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十一条》第六条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关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
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一条》第六条的规
定。

       7) 关于《国十一条》第七条“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
理”。

       《国十一条》第七条是对各地政府及部门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和商品房销售管
理的具体的要求。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
一条》第七条的规定。

       8) 关于《国十一条》第八条“加强市场监测”。

       《国十一条》第八条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测的要
求。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一条》第八条
的规定。

       9) 关于《国十一条》第九条“力争到 2012 年末,基本解决 1540 万户低
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国十一条》第九条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关于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要求。
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一条》第九条的规
定。

       10) 关于《国十一条》第十条“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
力度,适当提高对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
金的下达方式,调动地方积极性,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国十一条》第十条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关于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
持的要求。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一条》
第十条的规定。

       11) 关于《国十一条》第十一条“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
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
作责任制”。

       《国十一条》第十一条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工
作要求。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一条》第
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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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国十条》的适用及核查情况。

    《国十条》是在《国十一条》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
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而出台
的政策。

       1) 关于《国十条》第一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十条》第一条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思想及认识要求。本所认为,公司
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条》第一条的规定。

       2) 关于《国十条》第二条“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国十条》第二条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考核问责要求。本所认为,公司下
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条》第二条的规定。

       3) 关于《国十条》第三条“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国十条》第三条是对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的要求。本所认为,公司下属
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条》第三条的规定。

       4) 关于《国十条》第四条“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
节作用”。

       《国十条》第四条是对税务部门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的要求。本所认为,公
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条》第四条的规定。

       5) 关于《国十条》第五条“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

    《国十条》第五条是从土地供应的角度提出的增加住房有效供给的要求。对
于其中涉及到的关于“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以及“坚持和完善土地
招拍挂制度”等内容,《国务院 3 号文》中已有同样要求,本所已进行了相关核
查。

       6) 关于《国十条》第六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国十条》第六条是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角度提出的增加住房有效供给的
要求。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关于“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
供应总量的 70%”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等内
容,《国务院 3 号文》中已有同样的要求,本所已进行了相关核查。

       7) 关于《国十条》第七条“确保完成 2010 年建设保障性住房 300 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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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 280 万套的工作任务”。

    《国十条》第七条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关于确保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
造住房的要求。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条》
第七条的规定。

     8) 关于《国十条》第八条“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国十条》第八条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治
理要求。本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国十条》“房地
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
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
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的规定。

     9) 关于《国十条》第九条“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

    《国十条》第九条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关于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的要求。本
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条》第九条的规定。

     10) 关于《国十条》第十条“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国十条》第十条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关于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的要求。本
所认为,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国十条》第十条的规定。


     3、关于其他主要文件的适用及核查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办发[2011]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13]17 号)是在《国十条》的基础上,为了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
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发展而出台的政策。本所认为,该等规定主要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提出的相
关要求,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符合该等规定的精神,具体适用
时须遵守《国务院 3 号文》、《国十条》的相关具体要求。




二、 核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公司下属境内企业近三年来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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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拟建、已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1、 项目基本情况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下属境内企业近三年来拥有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共计 2 个且均已竣工,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进度    所属公司                  位置           土地用途
        南沙境界家园四期工程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南公
 1                               已竣工    番禺富门花园                              商住用地
        (H1-H5、地下室                                   路 290 号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南公
 2      南沙境界家园 B11 号楼    已竣工    番禺富门花园                              商住用地
                                                          路 290 号


       1) 南沙境界家园四期工程(H1-H5、地下室)

       (1) 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由公司下属境内三级企业番禺富门花园开发,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
镇南公路 290 号,目前已竣工。


       该项目已经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广州市 2011 年商品房屋建设
正式项目计划备案回执》(穗南发改项目[2011]127 号)予以备案。

       (2)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A、 番禺富门花园原股东番禺市黄阁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项目用地
                   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成立了番禺富门花园。番禺市黄阁房地产
                   开发公司向番禺市国土局缴纳了土地使用金,并由番禺富门花园
                   与广州市番禺县国土局签署了出让合同。


               B、 1992 年 10 月 14 日,番禺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编号为 018415 号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该项目用地规划。


               C、 2006 年 5 月 26 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证号为 06
                   国用(04)第 000022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该证,土地
                   面积为 213,334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
                   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6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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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规划许可文件


    2011 年 5 月 30 日,广州市规划局核发建字第穗规南建证[2011]150 号《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该项目工程规划,建设项目名称为南沙境界家园四期
(H4 号楼;H5 号楼)。经广州市规划局 2011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穗规南函[2011]463
号《关于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复函》,同意调整该项目工
程规划。


    2011 年 6 月 8 日,广州市规划局核发建字第穗规南建证[2011]155 号《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该项目工程规划,建设项目名称为 H2 号楼;H3 号楼。
经广州市规划局 2011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穗规南函[2011]464 号《关于申请调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复函》,同意调整该项目工程规划。


    2011 年 6 月 8 日,广州市规划局核发建字第穗规南建证[2011]156 号《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该项目工程规划,建设项目名称为南沙境界家园四期(H1
号楼;地下室)。经广州市规划局 2011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穗规南函[2011]465
号《关于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复函》,同意调整该项目工
程规划。

     (4) 施工许可文件


    2011 年 12 月 29 日 ,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建 设 和 管 理 局 核 发 编 号 为
440199201112290101 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该项目施工。

     (5) 竣工验收文件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管理局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颁发的编号为穗南建
竣验备 2013-053 号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被同意备案。


     2) 南沙境界家园 B11 号楼


     (1) 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由公司下属境内三级企业番禺富门花园开发,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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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南公路 290 号,目前已竣工。


    该项目已经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广州市 2012 年商品房屋建设
正式项目计划备案回执》(穗南发改项目[2012]20 号)予以备案。


       (2)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A、 番禺富门花园原股东番禺市黄阁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项目用地
                 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成立了番禺富门花园。番禺市黄阁房地产
                 开发公司向番禺市国土局缴纳了土地使用金,并由番禺富门花园
                 与广州市番禺县国土局签署了出让合同。


            B、 1992 年 10 月 14 日,番禺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编号为 018415 号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该项目用地规划。


            C、 2006 年 5 月 26 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证号为 06
                 国用(04)第 000022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该证,土地
                 面积为 213,334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
                 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63 年 3 月 8 日。


       (3) 规划许可文件


    2012 年 1 月 10 日,广州市规划局核发建字第穗规南建证[2012]11 号《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该项目工程规划,建设项目名称为南沙境界家园 B11 号
楼。


       (4) 施工许可文件


    2012 年 12 月 11 日 , 广 州 市 南 沙 开 发 区 建 设 和 管 理 局 核 发 编 号 为
440199201212110101 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该项目施工,项目名称
为南沙境界家园 B11 号楼。


       (5) 竣工验收文件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建设和管理局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颁发的编号为穗南建
竣验备 2013-054 号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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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被同意备案。工程名称为南沙境界家园 B11 号楼。


     2、 项目核查情况


     1) 关于《国务院 3 号文》第六条“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以及《国
十条》第五条“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南沙境界家园四期工程(H1-H5、
地下室)项目、南沙境界家园 B11 号楼,开工时间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
定的动工时间,符合《国务院 3 号文》第六条的规定。


     2) 关于《国务院 3 号文》第十条“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南沙境界家园四期工程(H1-H5、
地下室)项目、南沙境界家园 B11 号楼用地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不存在通过划
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的情形,符合《国务院 3 号文》第十条的规定。


     3) 关于《国务院 3 号文》第十二条“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南沙境界家园四期工程(H1-H5、
地下室)项目、南沙境界家园 B11 号楼不存在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
让价款即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亦不存在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取得国
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符合《国务院 3 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


     4) 关于《国务院 3 号文》第十三条“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
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及《国十条》第五条“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


    南沙境界家园四期工程(H1-H5、地下室)项目、南沙境界家园 B11 号楼项
目的用地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方国际地产通过股权受让方式取得。开发主体
番禺富门花园原股东番禺市黄阁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
价出资成立了番禺富门花园,之后,番禺市黄阁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番禺市国土局
缴纳了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番禺富门花园与广州市番禺县国土局签署了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方国际地产取得番禺富门花园控股股
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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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关于《国务院 3 号文》第十四条“强化用地合同管理”以及 《国十条》
第六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公司下属境内企业与有权土地管理
部门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了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
容,符合《国务院 3 号文》第十四条的有关规范性要求。


     6) 关于《国务院 3 号文》第十五条“优化住宅用地结构”以及 《国十条》
第六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已竣工房地产
开发项目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违反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7) 关于《国务院 3 号文》第十六条“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
管理”。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已竣工房地产
开发项目用地系国有建设用地,不存在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通过“以租
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情形,符合《国务院 3 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


     8) 关于《国务院 3 号文》第二十条“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已竣工房地产
开发项目已依法履行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不违反《国
务院 3 号文》第二十条的规定。


     9) 关于《国十条》第八条“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国十条》第八条是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治
理要求。对于其中适用于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以下两点内容,
本所对照进行了核查: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
            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公司下属境内企业番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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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花园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土地系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成为
            番禺富门花园股东之前取得,番禺富门花园原股东全额缴纳了土地
            出让金;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合法取得番禺富门花园的控股股权后,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该开发
            主体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的情形。

     (2) “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
            房地产经营业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房地产经营系公司主业之
            一,公司下属境内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未违反《国十条》第八条的
            上述要求。


     10) 根据广州市规划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番禺富门花园不存在违反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和房屋管
理、工程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


     11) 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广州市国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相关网站,未发现番禺富门花园近三年来存在用地违法违规
行为,亦未发现番禺富门花园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进行立案调查的情形。


     3、 其他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北方国际地产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国
土城建和水利局签订了《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440606-2014-001282),北方国际地产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广东省佛山市顺德
区容桂街道容英路以西、新有路以北,面积为 31,218.09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宗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服用地,其中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 2014 年
11 月 16 日至 2084 年 11 月 15 日,商服用地出让年限为 2014 年 11 月 16 日至 2054
年 11 月 15 日,北方国际地产已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根据公司书面说明,北方国际地产拟设立项目公司并将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权
属证书办理在项目公司名下。2014 年 12 月 16 日,项目公司北方国际地产(佛
山顺德)有限公司完成了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北方国际地产持股 100%。2014
年 12 月 22 日,北方国际地产与与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北方国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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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佛山顺德)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合
同编号:440606-2014-001282-补 01 号),约定《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合同编号:440606-2014-001282)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
由北方国际地产变更为北方国际地产(佛山顺德)有限公司,相关的权利义务由
北方国际地产(佛山顺德)有限公司承担。目前北方国际地产(佛山顺德)有限
公司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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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颜   羽


                                    李   丽


                                    2015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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