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国际 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六届八次董 事会审议的“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荣忠启 张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