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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国际: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12-30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65            证券简称:北方国际            公告编号:2016-084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北方工
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2844号)核准,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38,095股,发行价格25.20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185,399,994元(已扣除承销费用)。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
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划转至指定的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并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北方国际合作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验资报告》(致同验
字(2016)第110ZA0698号)、《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2016)第110ZA0699号)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与中信建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
总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账号:8110701013900830777;

    存储金额(元):185,399,9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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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信总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701013900830777,截至2016年12月12日,专户余额为185,399,994.00元(中
文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伍佰叁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肆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资金投向“深
圳华特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土地厂房购置项目及支付现金对价”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中信总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总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
信建投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中信总行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建、吴书振可以
随时到中信总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总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中信总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总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信总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满页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
中信总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中信总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信建投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总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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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中信总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信建投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信建投
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中信总行及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中信建投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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