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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国际: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辉邦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签订老挝万象供水系统改造及丁仙供水系统建设项目出口代理合同日常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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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北方国际         证券代码:000065                公告编码:2016-083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辉邦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签订老

    挝万象供水系统改造及丁仙供水系统建设项目出口代理合同

                       日常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生效条件:
    (1) 《对外合同》的生效条件为:
    ①该合同经中老两国政府及相关机构核准;
    ②北方公司与老挝财政部之间的贷款协议签署并生效。
    (2)代理合同的生效条件为: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经北方国际董事会审议
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目前代理合同尚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2、合同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自代理事项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3.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1)《对外合同》及贷款协议已签订并经两国政府及相关机构核准,贷款协
议生效,对外合同生效。
    (2)代理合同经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目前该合同尚
未经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4、此项目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辉邦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北方工业
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在北京签订《老挝万象供水系统改造及丁仙供水
系统建设项目出口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
    本代理合同是在北方公司与老挝万象自来水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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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万象供水系统改造及丁仙供水系统建设项目商务合同》(以下简称“对外
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对外合同金额 1 亿美元。
    辉邦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北方公司作为老挝万象供水系统改造及丁仙供水系
统建设项目的代理人,以“北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并履行对外合同;辉邦集团
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执行整个供水项目勘察、设计、供货、施工总承包。代理合同
金额为 1 亿美元。
    2.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经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目前该合同
尚未经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成立日期 1980 年,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
体的企业集团,主要从事防务产品、国际工程承包、光电、化工、运动器材、车
辆、物流等业务,为国有独资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甲 12
号,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植玉林。
    2、关联方关系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鉴于北方公司“不再单独或与其他第三人共同以任何方式从事经营与北方国
际相竞争的民用工程承包业务”的承诺,为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北方公司与辉
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合同。代理合同的代理费按照对外合同总金额土建
部分 0.1%,其余部分 0.5%的标准收取。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代理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辉邦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北方公司作为老挝万象供
水系统改造及丁仙供水系统建设项目的代理人,以“北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并
履行对外合同;辉邦集团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执行整个供水项目勘察、设计、供货、
施工总承包。代理合同金额为1亿美元。
    1、代理合同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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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万象市仙丁村市政供水管线新建工作(含水塔)。
    (2)万象市内部分区域原有旧供水管线更新工作。
    (3)赏通县和哈赛丰县农村的水厂及供水管线。
    (4)万象市原有水厂及水塔等SCADA系统。
    (5)30000块智能水表及执行系统。
    2、工程内容:工程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工程设计、土建施工、水电施工、管
道和设备采购及安装等,以及必要的施工文件和竣工资料编制、调试、维护、安
全保护和移交等所有工作。
    3、生效条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经北方国际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自代理事项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5、本代理合同的费率:北方公司按对外合同总金额土建部分0.1%,其余部
分0.5%的标准收取代理费,代理费用为168,046.00美元。
    6、辉邦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对外合同执行主体的权利义务:全权负责执行整
个供水项目勘察、设计、供货、施工总承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在出口合同签订前办理出口合同项下产品的有关报批手续;办理合同项下产品/
项目的有关报批手续;负责解决该产品/项目的有关技术问题,并承担全部责任;
办理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手续;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缴付海关税款;负责货物
的国际国内运保、仓储等事宜并承担相应费用;依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
续;向北方公司支付约定的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应当赔偿北方公司在本合同及出
口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事由而受到的损失、损害、成本、索赔
及费用;保证对委托出口的产品/项目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该产品/
项目上不存在第三人可以主张的任何权利并且没有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承担
由该合同引起的一切风险。

    7、北方公司作为项目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使用北方公司的名义签订出口合

同;负责执行出口合同中的商务工作,办理有关出口事宜,协助办理外商来华的

邀请及中方执行合同人员的出国审批、报批及签证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

理报关、商检等事宜;履行相关的通知义务;协助辉邦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对外合

同;协助辉邦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向辉邦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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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费用等相关费用;辉邦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该项合同造成的北方公司直接和间

接的损失,北方公司有权向辉邦集团有限公司全额索赔。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以拓展公司的国际工程业务为出发点,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
经营的正常所需,经友好协商确定,协议签署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会形
成积极的影响。
   八、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为 1.87 亿元。
   九、备查文件
   合同协议书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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