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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国际: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5-18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65                证券简称:北方国际             公告编号:2017-043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北方工
业 科 技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 可
[2016]2844号)核准,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38,095股,发行价格25.20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185,399,994元(已扣除承销费用)。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
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划转至指定的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并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北方国际合作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验资报告》(致同验
字(2016)第110ZA0698号)、《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2016)第110ZA0699号)予以验证。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生产基地土地厂房购置项
目及支付现金对价。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拟使用募集资金
                                      深圳华特容器股份有限公
  1     生产基地土地厂房购置项目                                           6,000.00
                                      司(以下简称“深圳华特”)
  2     支付现金对价                                                      13,500.00
                              合计                                        19,500.00

      公司通过向深圳华特增资,投资于生产基地土地厂房购置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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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公司、深圳华特与中信建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
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账号:762768739216;

    存储金额(元):50,400,0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深圳华特已在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762768739216,截至2017年4月24日,专户余额为50,400,000.00
元(中文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资金投
向“深圳华特容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土地厂房购置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深圳华特和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深圳华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深圳华特和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应当配合中
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对公司、深圳华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深圳华特和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财务顾问
主办人王建、吴书振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查询、复印公司、深圳华
特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查询公司、深圳华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深圳
福永支行查询公司、深圳华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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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深圳华特出具满页
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6、公司、深圳华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中信建投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
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
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
深圳华特或者中信建投可以要求公司、深圳华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深圳华特、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和中信建投法定代表
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信建投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10、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可通过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向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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