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副总经理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 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鲍恩斯 何 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