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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国际:关于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2018-11-29  

						                                        关于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证券简称:北方国际              证券代码:000065          公告编码:2018-073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4 日、11 月 27 日召开的七届六次、七届十一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
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公司最近五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受到监管措施的具
体内容及相应整改情况如下:
       一、监管措施的具体内容
       1、2016 年 1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向公司出具
《关于对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 6 号),
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召开了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最迟不晚于次一交易日(1 月 11 日)上午 8 点
前直通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告。我部关注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经我部提醒督促,你公司才于 1 月 11 日午间直通披露了上述公
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8.2.2 条
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
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关于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2、2018 年 7 月 25 日,深交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 72 号),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 2016 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你公司与交易对方北方工业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科技’)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你公司应在
补偿期间 2016 年至 2018 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之一深圳华特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特’)的
土地使用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若土地使用权发生减值,则北
方科技应当参照协议约定向你公司进行股份补偿。
    你公司在 2016 年、2017 年会计年度结束时未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深圳华特土地使用权进行减值测试。经督促,你公司聘请相关中介机
构完成减值测试工作并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披露深圳华特土地使用权 2016 年和
2017 年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等公告文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7.6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二、公司的整改情况
    就上述第 1 项监管措施,公司接到深交所提醒后,检查发现系因网络故障导
致相关公告未上传成功,之后公司于当天重新上传了相关公告;就上述第 2 项监
管措施,公司及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完成减值测试工作并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披
露了深圳华特土地使用权 2016 年和 2017 年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等公告
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认真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强
调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性,明确违反前述义务的
责任,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关于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