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关于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等2019-04-30
七届十六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的规定,同
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谢兴国先生、鲍恩斯先生、何佳先生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问
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
2、 报告期内,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鲍恩斯 何佳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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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十六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国万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孟加拉博杜阿卡利
2X660MW 燃煤电站项目代理合同》重大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的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与中国万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孟加拉博杜阿卡利 2X660MW 燃煤电
站项目代理合同》重大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与 中国万 宝工程 有限公 司签订 《孟加 拉博杜 阿 卡 利
2X660MW 燃煤电站项目代理合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公司与 中国万 宝工程 有限公 司签订 《孟加 拉博杜 阿 卡 利
2X660MW 燃煤电站项目代理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
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
益及同业竞争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鲍恩斯 何佳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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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十六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议案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方国
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七届十六
次董事会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
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鲍恩斯 何佳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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