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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国际: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1-03-31  

                                                           2020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议案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我们(鲍恩斯、何佳、袁立)作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国际”或“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0
年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
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参与公司
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本运作、审计监督以及
薪酬考核等方面的工作,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0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谢兴国先生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六年任职期满,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2020 年 4 月 19 日,公司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北方工
业有限公司推荐袁立先生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袁立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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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为止。

二、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

    1、2020 年度董事会出席及投票情况

    2020 年共召开了 16 次董事会,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参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加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鲍恩斯        16         4        10            2        0         否

 何佳         16         4        10            2        0         否

 袁立         4          2         2            0        0         否

谢兴国        12         4         8            0        0         否

    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同意赞成。

    2、股东大会列席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共召开了 8 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鲍恩斯                                   4

            何佳                                    5

            袁立                                    1

           谢兴国                                   4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对“2020 年度日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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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①公司从关联
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交
易,有助于公司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执行和其他业务的开
展。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
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审
核确认程序合法合规,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
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日
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关联交易事
项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③在议
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对“公司与北京中兵岩
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连云港瀛洲安康里、幸福里项目桩基础
及基坑支护工程分包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①公司与北京中兵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连
云港瀛洲安康里、幸福里项目桩基础及基坑支护工程分包合
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②公司与
北京中兵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连云港瀛洲安康里、幸福里
项目桩基础及基坑支护工程分包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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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
在同业竞争的情形;③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关于“公司治理及内控建设方面”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每季度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当期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公司当期无违规对
外担保情况。”

    (2)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对《2019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控制度
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
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个环节均得到了合理控制,
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
是有效的,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经营风险可
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也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公
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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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司应进
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以及继续完善各项内控制
度,为公司长期、稳定、规范、健康地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3、其他经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利率掉期业务”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①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利率
掉期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
利于降低利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将融资成本锁定在可控范
围内,合理控制利率风险,不进行任何投机和套利交易,符
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②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
管理办法》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金融衍生品
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③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利率掉期业务。”

    (2)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辉
邦集团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及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①本次控股子公司辉邦集团有
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是由于公司当前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
键期,海外重大投资项目陆续开工建设,需要大规模的资金
投入,为满足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缓解公司营运资金
压力,补充流动资金,降低公司融资成本,而所作出的决策,
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需要;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全资
子公司辉邦集团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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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据子公司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决
策,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未
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③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辉邦集团有
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及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④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辉邦集团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借
款,借款利率为美元借款利率不超过 4.5%。借款利率低于市
场利率,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
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①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
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的风
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②
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的风险控制
措施,有利于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
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③综上所述,我
们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

    (4)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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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认为:“①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②经审阅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
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
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独立董事对四次“变更公司董事”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①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②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
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独立董事同意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2019
年年末总股本 769,505,41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人 民 币 0.92 元 ( 含 税 ), 合 计 派 发 现 金
70,794,497.72 元。”

    (7)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
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募集
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不存在重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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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8)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
则和有关通知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符合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本次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

    (9)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
施进度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决
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调整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相关
事项。”

    (10)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对“变更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①本次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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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外方股东进行同比例增资存在一定困难的前提下,综合
考虑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
东、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情形;②本次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③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实施方
式事项,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债券持有人会
议审议。”

    (11)独立董事对“变更公司独立董事”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①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袁立的提名程序规范,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②经审阅独立董
事候选人袁立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的条件;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报告
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募集资金
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募
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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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13)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中
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收购北奔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100%股权”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①本次公司全资子
公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收购北奔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
公司 100%股权,是整合现有渠道及内外部资源,发挥海外
网络及协同优势,完善海外市场布局,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促进公司转型升级所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
略规划需要;②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
收购北奔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
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③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收购
北奔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100%股权是根据北京天健兴
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双方协商确
定交易对价,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④同意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
北方车辆有限公司收购北奔进出口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

    (14)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①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 2019 年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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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
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
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聘用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②同意续聘致同会计事务所为公
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对上述
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公司目前设置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均由三名委员构成,其中,独立董事均各占两席,委员
会主任(召集人)均由独立董事担任,积极参与各委员会的
工作。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了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安排,多次督促审计工作的进展,并对公司财务报告多次
发表审阅意见。此外,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还关注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了公司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审核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对公司薪酬执行情况进行
了必要监督。

五、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20 年度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
时股东大会,也没有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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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做的其他工作

   2020 年,除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外, 我们积极参
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本运作、风险控
制等方面的工作,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献计献策,促进公司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履行独立公正的职责,加强
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为
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建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
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鲍恩斯、何佳、袁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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