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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国际: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12-31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提升董事会“定战略、
作决策、防风险”能力,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及本规则
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
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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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如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
动,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
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委
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
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
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战略与投资部负责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的支撑保障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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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产业发展方向
和布局,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需董事会决策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
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方面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定期会议一年至少应召开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七日之内召集临时会
议:
    (一)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务工作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提前五日)
送达委员会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期、召开方式、参会人员、议题、议程及有
关资料。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缺席时,可委托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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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议案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特殊
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
关职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载明委
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等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战略与投资部相关人员应列席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
等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与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
所涉及的单位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为其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
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经董事会批准执行,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资料一般包括会议通
知、会议议案、授权委托书、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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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原件由
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归档。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
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战略与投资部应当负责准备和
提供会议所以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依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
职责为委员会提供相关服务。
    会议议案资料经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后,由董事
会办公室将议案及有关资料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委员会全体委员
和列席人员。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程序:
    (一)公司战略与投资部向委员会汇报议案;
    (二)会议就审议事项逐项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意见;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意见起草会议记录;
    (四)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后 2 日内签署会议记录;
    (五)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记录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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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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