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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国际: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30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4月28日经公司八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召集人 1 名。监事会召集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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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召集人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四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并得到监事会主席确认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的决议,或者通过了违反《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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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召集人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通过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或者网络形式,提交全体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具体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时间。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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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等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为监事参加监事会提供便利。监事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监事会的,视为出席。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等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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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或违反《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
责任。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召集人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系依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由公司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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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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