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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国际: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05-18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5月17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方国际合作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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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和总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体
系和总法律顾问制度体系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
实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就特定事项的决策权限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债务性融资、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债务性融资、对外
捐赠的决策权限: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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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 交易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单笔关联交易成交金额或者同
类关联交易的连续十二个月累积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3.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人数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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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另
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未达到应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则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依法披露。如果总经理与交易有关联关系,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企业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
知识和经验,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总
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
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并报股东大
会备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组织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后,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其作为公
司与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决定事项的监督、执行和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
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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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通过专
人送达、邮寄、传真或者网络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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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
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
询。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列
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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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
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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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董事会
的,视为出席。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当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
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
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现场召开的董事会的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传真、电话会
议、视频会议或者网络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后送交公司董事
会秘书。
    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决议通过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本条规定
方式送达公司,则该决议即成为公司的有效董事会决议。为此目的,董事分别签
署的多份同一内容的书面决议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
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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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表
示反对、弃权的董事,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
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
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四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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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二十五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
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后,应当要
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
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不予表决
    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如认为有违规行为或不宜决策的事项,可向董
事会提出口头建议或书面建议;建议未被采纳,监事仍然认为自己的建议正确并
有必要,可会后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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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长,重要
进展情况还应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
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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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附则
   本规则系依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批
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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