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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国际: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2022-07-09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于 2022 年 7 月 7日经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
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固定资产、货币
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等合法财产在境内外开展的对外捐赠
活动。
    第三条 对外捐赠属公益事业行为,遵循“合法合规、自愿
无偿、权责清晰、先行决策、量力而行、诚实守信”原则。涉及
境外捐赠的应遵守国家外事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资产范围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
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
援助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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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
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
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
捐赠。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受赠人主要包括:
    (一)受灾或定点扶贫地区的各级有关政府部门;
    (二)公司项目所在国有关政府部门;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四)社会弱势群体或者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具有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自然人,原则上不得作为受赠人。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是本单位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除特殊情况外,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捐赠:
    (一)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二)土地资产、无形资产;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
权的财产;
    (四)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五)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六)不合格产品;
    (七)涉密设备物品;
    (八)不适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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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八条 对外捐赠应以公司名义开展,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公
司经理层人员或其他职工等个人的名义对外捐赠。
    第九条 通过购买实物进行捐赠的,应比质比价采购。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按照预算内捐赠与预算外捐赠分
类进行审批管理。预算内捐赠事项集中审批,预算外捐赠事项履
行单独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初,对外捐赠发起部门应编制本部门年度对
外捐赠预算,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
后纳入公司财务预算与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同时审批。对外捐赠预
算需经过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审批通过。如
预算中涉及的捐赠事项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中规定
的股东大会决策权限标准,则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事项实施前需报董事会
办公室审核,并经过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其他
未纳入年度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须经过党
委会前置研究并按程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审议,并需履
行相应的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如该预算外对外捐赠事项达到《公
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决策权限标准,则还
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
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笔捐赠并累计计算捐赠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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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主要由以下各部门负责:
    (一)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捐赠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组
织编制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对对外捐赠事项统一管理;
    (二)财务金融部为对外捐赠的预算及对外捐赠支付的审
核部门,对捐赠付款单据依规进行审核,并根据对外捐赠凭据
做好账务和税务处理;
    (三)捐赠事项发起部门为对外捐赠工作办理单位,负责
申报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提出对外捐赠申请、执行对外捐赠审
批流程和实施对外捐赠活动;
    (四)政治工作部(纪检监督室)和审计部为捐赠工作的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接受政治工作部(纪检监督室)
和审计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对于未依照本制度进行捐赠,如未执行规定程序
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范围的捐赠,以及在对外捐赠过程中
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规依纪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或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监会、深交所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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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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