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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国际:外部董事工作细则2022-07-09  

                                                                              外部董事工作细则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董事工作细则
       (于 2022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北方国际
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国际”或“公司”)董事会
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进一步优化完善外部董事任职条件,加强
外部董事履职保障,建立专业经验多元、能力结构互补、具备复
杂问题决策能力的现代企业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北方国际以外的人员担任
的董事,不在北方国际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
的其他职务。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方国际董事会成员中的非独立外部
董事。独立董事相关管理参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章 外部董事的任职管理


    第四条 外部董事每届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
可以连任。
    第五条 外部董事由股东负责选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由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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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培养选拔,拓展人选来源渠道,股东可从
社会有关行业专业领域专家中遴选外部董事。
    第六条 原则上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
数。
    第七条 外部董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任
职资格的要求,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
信誉良好;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
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
况;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
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
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
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
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
上职称或担任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
精力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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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法》、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外部董事与公司不应当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
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第三章 外部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九条 外部董事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在公司任职期间外部董事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任职企业规章制
度,贯彻股东意志,重视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职工合法权
益,坚持原则,审慎决策,担当尽责;
   (二)忠实履行职责,保守履职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
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对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
   (三)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违反董
事忠实和勤勉尽责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四)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
谋取利益,不得违规接受报酬、工作补贴、福利待遇和馈赠;
不得让公司或者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承担
的费用,不得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馈赠;
   (五)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年度履职时间达到有关要
求;认真勤勉履行董事职责,熟悉和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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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发展情况,认真阅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公
司的重大损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
    (六)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
加董事会的其他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充分相关信息,独立、
客观、审慎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或发表明确的意见建议;出
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次数达到年度总数 3/4,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外部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七)主动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推动董事会决
议有效落实;
    (八)就企业战略发展、改革创新等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
议,向经理层提供专业指导,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效提
升;
    (九)就提高董事会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出有价值的
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及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建设,促进董事
会功能作用有效发挥;
    (十)依法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关联的业务;
    (十一)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控股股东、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注重学习调研特别
是战略研究,了解掌握宏观经济形式、行业发展态势、国资监
管政策,认真参加集团公司和任职企业相关会议、培训,不断
提高专业素养和决策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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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加强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党委、监事会、经理层
和有关方面沟通,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发展改革、经营管理情
况;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勤勉义务。
    第十条 外部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
表决权,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三)对提交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材料
提出补充或修改完善的要求;
    (四)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五)根据履职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
解情况;
    (六)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差等
方面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权利。

                 第四章 外部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服
务保障的职责,公司其他部门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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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以下支撑和服务
保障: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涉及企业改
革发展监管的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送达外
部董事;
    (二)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等相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送达外部董事;临时会议通知等相关材料,应当在会议
召开 5 日前送达外部董事;
    (三)协助外部董事根据工作需要出(列)席总经理办公
会、职代会等重要会议;
    (四)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向外部董事开放公司电子办
公、数据报告等信息系统,及时提供相关政策文件、行业发展
信息、企业经营管理资料和财务数据等;
    (五)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公务出行、
调研和通信等服务保障,出差待遇比照公司领导人员的标准执
行;
    (六)做好外部董事履职所需其他支撑服务工作。

           第五章 外部董事的报告、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 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每年须
向派出股东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
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
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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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加强任职公司改革
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外部董事进行考核评
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忠实勤勉、严以律己、科学决策、监督
问效、建言献策等五个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董事会股东反
馈,并作为外部董事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相悖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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