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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国际: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02-18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及工作要求,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
施条例、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
令第 11 号)、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
法》(国资委令第 8 号)与《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
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中国
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北
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经理
部、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各单位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各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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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面覆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
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其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承担公司内部审计职责,归
口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各子公司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承担本单位及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职责。经营规模较小、经
济业务单一且子(分)公司较少的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
设置内部审计岗位,但要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开展。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
部审计人员,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必要时,可
抽调有关单位相关人员或聘请相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临时
参与工作,也可根据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
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并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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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会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项目管
理、工程造价、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
息技术等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审计技术
应用、沟通协调、组织管理以及保持职业谨慎并合理运用职
业判断等能力。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得负
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
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管
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
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公
司规章制度及行业准则,研究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及相
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
    (三)对公司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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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对各单位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围绕国家重要政策措施及改革任务落实、公司战
略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推进、重要制度及重大决策执行、重
大风险管控、重要业务领域、重大海外投资项目以及公司领
导布置的重要事项等开展专项审计。
    (七)开展公司系统金融投资和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
务专项审计。
    (八)组织开展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的经济
责任审计。
    (九)组织对各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预算
审计、结算审计、期间和决算审计。
    (十)组织对各单位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做好与外
部审计的沟通协调工作。
    (十一)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状况、运
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后评价。
    (十二)督促各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提供内部审计咨询和鉴证服务,负责聘用和管
理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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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负责本单位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监
督下级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
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
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与审计项目相关资料
(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根据需要,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组织召开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
料;现场盘点(监盘)实物,勘察现场。
    (四)就审计事项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访谈有关单位和
个人并获取相关证明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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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内部审计情况发表审计意见,提出完善或整
改建议,并根据需要对相关单位或人员提出奖励或处罚的建
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
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资委监管重点任
务、上级单位要求、公司重点工作、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配
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以风险和
问题为导向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根据重要性原则,合理
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项目实施的一般程序:
       (一)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根据年度审计计划、上级单
位或公司领导临时安排、公司其他部门委托等确定审计项目,
组建审计组,做好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
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审计组成员的组
成及分工、审计进度安排等。
       (二)成立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
和时间安排,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
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2 人,以
保证审计复核,发挥其应有的专业性、谨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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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
其他授权或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
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
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
以采用现场审计、报送审计、在线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业务,
也可以多种方式结合进行。内部审计人员可综合运用审核、
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抽样和分析性程序、实质
性测试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
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应当制作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
程序的执行过程,留存获取的审计证据等。
    (五)沟通审计结果:审计组负责人应当在审计报告正
式提交之前,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相关部门
及业务人员进行结果沟通。结果沟通主要包括审计概况、审
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内容。被
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审计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
当进行核实和答复。如涉及重大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过
规定程序审批,可不进行结果沟通。
    (六)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经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复核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正
式印发。
    (七)开展审计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安排专岗定期
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建议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并定
期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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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实施后续审计,并跟踪督促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做好内部审计档案
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
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后,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制
度规定或其他相关标准,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
计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其中,审计报告正文主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
计结论、审计发现、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进行审计报告的准备工作时,需
要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
    (三)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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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计结论的适当性;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审计意见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七)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
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并评估审计风险,
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作出审计结论时,需要注意下列
事项:
    (一)围绕审计目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程序
及其他标准,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并
与审计发现问题有密切的相关性。
    (二)审计评价应当坚持全面性和重要性相结合,定性
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三)仅对已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对未经审计的
事项、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
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及其发生
原因和审计报告使用对象,从性质和金额两个方面评估审计
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合理归类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如实
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缺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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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洞,以及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的事项等,分别提出整改和
改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审计
建议时,需要关注下列因素:
    (一)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标准;
    (二)审计的职责权限(在授权范围内的,内部审计机
构直接提出审计处理意见;超出授权范围的,可以建议公司
相关归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
    (三)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四)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
    (五)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就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被
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组负责人起草,经审
计组内部讨论、修改,并征求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意见后,
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对审计报告提出反馈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审计报
告中如涉及重大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过规定程序审批,
可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
议,审计组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核实结果对审计
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必要修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报告实
行复核程序,并按照规定程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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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报送一般限于公司内部,通常根据
公司要求、审计类型和形式确定报送对象。需要将审计报告
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发送外部单位或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
程序批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
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
证。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机制,明确整改事项、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等重要事
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
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
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分析研究,提交相关归口管理部门,
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巡视巡察、内部纪
检、组织人事、法律监督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
做到重大审计发现的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
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可作为考核、任
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
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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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现场审计发现并现场完成整改的问题,被
审计单位内部审计自行发现并已完成整改的问题,经核实后
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评估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
制制度和程序,通过指导、监督、复核等方式对内部审计全
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使内部审计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级单位相关制度和公司管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评
估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
    第四十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公正,保证内
部审计质量,审计人员如与审计事项有利益关联的,应该回
避。

               第八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在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
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12 / 14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
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八)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九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规章制度
和公司管理规定、不配合或阻挠内部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内
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办法进行责任
追究。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其工作承担责任。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
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为本单位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取
得显著经济效益,以及受到国家、省部级机关和集团公司表
彰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各子公司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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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公司 2006 年 2
月印发的《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
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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