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2023-04-25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北合财金[2020]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品,是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
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权、
货币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风险可控范围内,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审慎开
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
金融衍生品开展保值业务,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
复杂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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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财金部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负责拟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计划;负责公司金融衍生
品业务具体方案的实施;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
负责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台帐;负责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
损益数据并进行风险分析;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货币类金融
衍生品业务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金
融衍生品业务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确定交易事项
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报批程序,组织提交议
案,组织信息披露管理。
第八条 审计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年度开展和调
整计划。
第十条 股东大会负责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审批。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总体管理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
生品业务前,应依照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品业
务管理流程,明确决策机制、授权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规
范业务操作,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首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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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调整既有金融衍生品业务批复的,批复有效期满申请延期
的,均应向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
申请并获批后开展。子公司应经过公司本部向北方公司提交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包括拟开展(调整)金融衍生品业务
的必要性、可行性、品种、规模、业务开展计划、交易场所、
拟合作经纪代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包括风险管理制
度、业务流程、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职责、授权审批制度、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案(风险边界管理方案、止损机制)、应急
处理预案等。
(三)有权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开展(调整)金融衍生品
业务的决议。
(四)首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时,需开展金融衍生品
业务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签署的专项承诺书。
内容包括: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总部的相关规
定,坚持套期保值原则,杜绝投机套利行为,按照既定的管
理边界严格控制风险,保证止损机制有效运行,出现问题及
时上报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流程。按照责
任分工,财金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报审和实施。
(一)财金部汇总金融衍生品业务年度开展计划,报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
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组织进行信息批露。
(三)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由财金部在多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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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
(四)财金部负责评估、论证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
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具体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提出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填
写《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表》(见附件一),按公司衍生品交
易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实施。
(五)在年度衍生品交易计划内的衍生品交易不论金额
大小,由财金部主任审批后报财务总监审批;超出年度衍生
品交易计划的衍生品交易需按年度交易计划审批流程进行
审批。
(六)审批手续完成后,财金部应及时向中介机构办理
操作手续,按公司相关合同管理办法完成签约审批并与各中
介机构签订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须将合同提
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完成衍生品交易公告。
第五章 衍生品投资的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金部负责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
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
况,定期提供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财金部负责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
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下,采取提前交割、
展期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方式的,应按衍生品交易的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变动与对应风
险资产(如有)价值变动之和,导致亏损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母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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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财金部应将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
况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衍生品
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
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信息。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北方公司批复及
董事会授权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风
险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应审慎选择金融衍生工具、经纪代
理机构、交易对手;应规范操作流程,严防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持仓规模不应超过
外币资产或负债规模敞口,持仓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资产或
负债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金融衍
生品业务议题时,参与审议人员应就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的必要性、可行性、品种、工具、额度、期限、止损机制、
内控制度、风控措施和人员业务权限等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 3 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本部财金部提交金融衍生品业务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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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取消其
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资格:
(一)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存在重大虚假陈述。
(二)不严格执行制度,存在重大风险且未按期整改。
(三)人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违规开设交易品种。
(五)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整改后仍无法满
足准入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开展的金融衍
生品业务负主要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
衍生品业务、虽经批准但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即使盈利)、
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将追究其主要领导、金融衍
生品业务和风控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办法或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金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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