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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方国际: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2023-04-25  

                                                                     2022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议案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我们(何佳、袁立、耿建新)作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国际”或“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2
年年度工作中,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
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参与公司
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本运作、审计监督以及
薪酬考核等方面的工作,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2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

    1、2022 年度董事会出席及投票情况

    2022 年共召开了 10 次董事会,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参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加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何佳         10         4         6         0      0           否

 袁立         10         4         6         0      0           否

耿建新        10         4         6         0      0           否

    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同意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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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大会列席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共召开了 4 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何佳                             4

         袁立                             4

        耿建新                            4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对公司《2022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认为:“①公司从关联
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交
易,有助于公司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执行和其他业务的开
展。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
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审
核确认程序合法合规,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
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日
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关联交易事
项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③在议
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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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对“公司与兵工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①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
为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②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
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③《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
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
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
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④公司制定的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
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3)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对“公司向参股公司孟
加拉乡村电力-北方国际电力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①对参股公司孟加拉乡村电
力-北方国际电力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是为了匹配孟加拉博杜
阿卡利 1,320MW 超超临界火电站项目的建设需求。该事项
遵循了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股东双方同比例出资,
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形产生
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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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利益;②独立董事就本次对参股公司的增资暨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议
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③同意公司本次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中
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矿
用车及备件供应合同暨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与北
京北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矿用车及备件供应合同的程
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②公司全资子公
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签
订矿用车及备件供应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
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同业竞争的
情形;③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
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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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对“公司向北京北方昊
天科技有限公司购置科技创新用房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①公司向北京北方昊天科技有限公司购
置科技创新用房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②公司向北京北方昊天科技有限公司购置科技创新用房
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本次
交易价格参考评估价格并予以折扣协商确定,与资产价格的
市场趋势亦不存在重大背离,交易定价合理,不存在利益转
移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同业竞
争的情形;③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
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关于“公司治理及内控建设方面”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每季度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当期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公司当期无违规对
外担保情况。”

    (2)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对《2021 年度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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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①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控制
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②公司的法人治理、经营
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
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活动各个环节均得到了合理
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
部控制是有效的,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经营
风险可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也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③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④
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以及继续完善各
项内控制度,为公司长期、稳定、规范、健康地发展提供有
力的保障。”

    3、其他经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选举公司董事”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①董事候选人王庆康、陈德芳、惠春雷、单钧、
郝峰、蔡航清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②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王庆康、陈德芳、惠春雷、
单钧、郝峰、蔡航清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条件;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董事长辞职”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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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①经核查,张冠杰因工作变动,
申请辞去董事长职务,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②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张冠杰先生辞职不会导致
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
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③张
冠杰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及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

     (3)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同意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为“2022 年 4 月 28 日的股本总数 1,001,703,219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227 元(含税),预
计共分配股利 62,376,059.45 元。”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结果,真实地反应了
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4)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 2022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
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募集
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不存在重大差
异。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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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5)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①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
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的风
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②
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的风险控制
措施,有利于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
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③综上所述,我
们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

    (6)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
核方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①公司2021年度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参
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②同意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7)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①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 2021 年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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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
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聘用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②同意续聘立信会计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审
计机构。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公司截至 2022 年共设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四个专门委
员会,均由三名委员构成。其中,独立董事未在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中任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均各占两席,委员会主任(召集人)由
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了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安排,多次督促审计工作的进展,并对公司财务报告多次
发表审阅意见。此外,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还关注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了公司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审核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述职报告,对公司薪酬执行情况进行
了必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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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了审
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了建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2022 年度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
时股东大会,也没有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做的其他工作

    2022 年,除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外, 我们积极参
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本运作、风险控
制等方面的工作,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献计献策,促进公司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履行独立公正的职责,加强
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为
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建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
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何佳、袁立、耿建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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