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3-30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董事会提议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我
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8 年度审计
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
连续性、完整性,我们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第 1 页 共 2 页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刚、吴安迪、余海龙、周纪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