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2019-03-30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有关
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2018 年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较为全面,反映了公司重点
控制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涵盖了治理结构及职能管控、发展战
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研究与开发管理、资金管
理、资产管理、财务与报告管理、全面预算管理、法律风险管理、
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审计监督、风险评估等各主要业
务流程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健全、有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重大缺陷、重大问题和异常事项,未对公
司治理、经营管理及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制
订以来得到了有效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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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督、指导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深交所《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公司制定
的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和整改具
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增强内控治理能力、提升内控治理效
率、完善内控治理环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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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刚、吴安迪、余海龙、周纪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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