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第七届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2019-03-3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华侨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
三章第三条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
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吴学俊,时任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
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离职。拟按照第十
三章第三条规定,由公司对其所持有的 350,000 股限制性股
票中尚未解锁的 262,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高宏,时任深圳锦绣中华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公
司股权激励对象,于 2019 年 2 月 3 日离职。拟按照第十三
章第三条规定,由公司对其所持有的 250,000 股限制性股票
中尚未解锁的 187,5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按照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价格为 4.66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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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
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
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监事:
陈跃华 叶向阳 刘 轲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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