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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侨城A: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19-13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修正)》(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对收购本公司股
     份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此外,公司 8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任职情况发生变化,
     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由公司对其所持有的 1,57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全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8,204,081,415 股变
     更为 8,202,506,415 股。
          基于以上原因,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条文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04,081,415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02,506,415



                                     第 1 页 共 3 页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04,081,415 股,全部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02,506,415 股,全部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激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活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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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转让或者注销。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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