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19-13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修正)》(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对收购本公司股
份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此外,公司 8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任职情况发生变化,
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由公司对其所持有的 1,57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全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8,204,081,415 股变
更为 8,202,506,415 股。
基于以上原因,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条文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04,081,415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02,50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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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04,081,415 股,全部 公司股份总数为 8,202,506,415 股,全部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激励;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份的活动。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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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转让或者注销。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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