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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业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6  

						独立董事关于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业务框架协议的
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
           司签署业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2019 年 4 月中旬,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就关于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华侨城融资租赁”)拟与华
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侨城集团”)签署业务框架协议的关联
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具体内容如下:
    由于公司持有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 70.94%股权,华侨
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华侨城融资租赁 100%股权。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华侨城融资租赁拟与公
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签署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事宜构成关联
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将提升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利润, 且能打通
境内外资金流通渠道,能帮助控股子公司大幅缓解境外还款压力。同
时,有助于充分发挥集团与公司的战略协同优势,快速扩大金融板块
规模、增强金融板块实力,推进公司“旅游+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模式的布局与完善,提升上市公司整体竞争力,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认可该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
化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有
任何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项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
制。因此,我们一致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关联董事表决时应注意回避。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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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关于华侨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与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业务框架协议的
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刚、吴安迪、余海龙、周纪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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