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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侨城A: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3-3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董事长为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相关职责。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依法公开披露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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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网站,包
括《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fo.com.cn 等正式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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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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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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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保密条款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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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在本条第一款所列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
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
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
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第十一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
确定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
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
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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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格式》的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应当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二、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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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
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
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
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
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
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泄露公司
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微博、微信或其他传播渠道上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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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形式进行传播,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利用或配合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
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交所
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时,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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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个人在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公司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禁止
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其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
实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
报送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确认已经与其签
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并
根据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证券监管部门或有权部门的相
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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