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2022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独立意见2021-03-30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2022 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2022 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在华侨城集团办公大楼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2022 年度拟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审阅了上述议案的相关材料,就对项
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有利于满足项
目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
了相应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一江、沙振权、宋 丁、张钰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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