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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关于设立南通苏锡通紫荆华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2021-07-20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21-48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南通苏锡通紫荆华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况
     (一)基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文化旅游及城镇化产业投资的发展战略,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侨城华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华鑫股权投资”)、深圳华侨城港
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亚控股”)与合作方南
通紫荆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华通”)、
南通市产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产投”)、
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通科
控”)、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金控”)
共同设立“南通苏锡通紫荆华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南通紫荆华鑫母基金”或“合伙企业”)。
2021 年 7 月 19 日,上述各方签署了《南通苏锡通紫荆华鑫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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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合伙协议”)。
    (二)合伙企业的认缴总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其中
华侨城华鑫股权投资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港
亚控股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3.9 亿元。
    (三)合伙企业未来将主要投资于从事科技领域及文化、
旅游、大消费等领域的子基金及能够带来高回报的跟投(直
接投资)项目,华侨城华鑫股权投资、紫荆华通为合伙企业
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公司本次投资未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无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二、投资方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华侨城华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7 年 9 月 29 日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路欢乐海岸蓝楹国
际商务中心三楼 306
    法定代表人:谢梅
    投资规模: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创业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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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
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
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
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
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华侨城华鑫股权投资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深圳华侨城港亚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85 年 3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谢梅
    投资规模: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3.9 亿元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文化旅游设施及体育设施的
建设、管理(以上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
产业园区提供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投资咨
询(不含限制项目)。
    港亚控股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南通紫荆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 年 5 月 25 日
    注册地: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 1088 号
内 5 幢 8205-03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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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李国文
   投资规模: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南通市产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张剑桥
   投资规模: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3 亿元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投资管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
融衍生品;不得发放贷款;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不得向投
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定代表人:周兵
   投资规模: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2 亿元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土
地一级开发与整理,基础设施投资,市政工程建设,工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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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酒店管理,自有房屋租赁;
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六)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2 年 7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胡晓生
    投资规模: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9000 万元
    经营范围:政府性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
与投资咨询。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一)合伙企业名称:南通苏锡通紫荆华鑫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合伙企业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
    (三)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四)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
    (五)合伙期限:10 年,经咨询委员会过半数以上成员
同意后可延期 1 年,经咨询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后可进一步
延长。投资期 3 年,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之日起
算,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延期不超过 1 年。
    (六)合伙人:华侨城华鑫股权投资、紫荆华通为普通
合伙人,港亚控股、南通产投、苏通科控、义乌金控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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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华侨城华鑫股权投资、紫荆
华通。
    (七)退出机制:项目的退出方式主要为被投资子基金
到期清算、直接转让所持有的被投资子基金的份额或被投资
企业上市、直接转让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等。
    (八)会计核算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
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
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九)投资方向:从事科技领域及文化、旅游、大消费
等领域的子基金及能够带来高回报的跟投(直接投资)项目。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人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
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管理和决策机制
    华侨城华鑫股权投资、紫荆华通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
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
策委员会决定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退出以及除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银行保本产品等同时具备安全性和流动性的
金融产品以外的闲置资金增值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
委员组成,华侨城华鑫股权投资委派两名委员,清控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委派一名委员,紫荆华通委派一名委员,南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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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一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所有决议
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少于五分之四(含)成员通过。
    (三)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投资收益在扣除应由合伙企业支付
的税费后,应由全体合伙人按下列原则和顺位进行分配:
    1、资本回报:按全体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额所形成的
相对比例分配合伙企业所获全部收益,直至依据累计方式计
算,全体合伙人所获得的所有分配收益的总额已等同于全体
合伙人合计的实缴出资额。
    2、全体合伙人 6%的优先回报:如收益按照方式 1 分配
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根据全体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额所
形成的相对比例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分配优先回报,直至依据
累计方式计算,全体合伙人所获得的所有分配收益的总额根
据该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计算收益率达到 6%(单利)的
年化收益率。具体计算方式为:合伙人出资本金分期分批出
资,本金分批分期退回,按照出资本金实际持有天数,计算
年化 6%优先回报收益。
    3、追赶优先回报:如收益按照方式 1、2 分配后仍有剩
余,则剩余部分分别向两名普通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所形
成的相对比例分配追赶优先回报,直至全体普通合伙人所获
得的追赶优先回报达到 R:
    R=2 中全体合伙人所获优先回报÷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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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0/10 分割:在上述分配完成后,如有任何剩余的投
资收益应当按照(A)90%在全体合伙人间按照其各自的实缴
出资相对比例分配;(B)10%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所形成的
相对比例分配给两名普通合伙人(绩效收益)。
   五、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公司的发展战略,综合考虑目前市场环境,公司下
属控股子公司与合作方共同发起设立并投资南通苏锡通紫
荆华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利于公司获取文
化、旅游、科技等领域优质的项目资源,并有助于公司积累
基金投资及管理经验,为未来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本
次投资的各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
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存在违反各方《公司章程》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等风险,在投资决策后的整合过程中存在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等无法实现协同效应的风险。公司将通过科学管理、
审慎决策和风险控制等措施,减少公司在投资过程中的不确
定性,更好地保护股东的利益。
   六、其他事项
   (一)合伙企业投资方向不会与本公司主营业务形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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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竞争。
   (二)公司在投资合伙企业期间及全部投资完毕后的十
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
形。
   (三)公司将根据合伙企业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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