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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侨城A: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订对比表2022-03-3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1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规则。                                        年修订)》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2      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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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明材料。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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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时 间 不 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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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5   持。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主持。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规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6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总数。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股比例限制。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7   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8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

                                   第 2 页 共 4 页
    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
                                                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
                                                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
                                                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
                                                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
                                                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
                                                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
                                                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
                                                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      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
9   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      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
    (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
    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公司如有已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对内    公司如有已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对内资
    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
    分别统计并公告。                            计并公告。




                                   第 3 页 共 4 页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名称;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人员姓名;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决结果;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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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或说明;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内容。                                      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四十七条:对已发行外资股的股东大会,相    第四十七条:如公司发行外资股的,相关法律、
11   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行政法规或文件就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另有规定
     定。                                        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      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    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12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
     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
     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
     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施
13   施行。                                      行。原《股东大会规则(2017 年 5 月)》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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