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订对比表2022-03-3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修订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1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规则。 年修订)》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2 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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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明材料。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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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时 间 不 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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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5 持。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主持。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大会规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6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总数。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股比例限制。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7 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8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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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
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
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
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
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
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
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
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
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 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
9 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 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
(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
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公司如有已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对内 公司如有已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应当对内资
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
分别统计并公告。 计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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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名称;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人员姓名;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决结果;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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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或说明;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内容。 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四十七条:对已发行外资股的股东大会,相 第四十七条:如公司发行外资股的,相关法律、
11 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行政法规或文件就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另有规定
定。 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 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 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12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
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
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
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施
13 施行。 行。原《股东大会规则(2017 年 5 月)》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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