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对海南华侨城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31
独立董事关于对海南华侨城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海南华侨城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增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侨城股
份公司”)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侨城房地产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水电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水电公司”)股权对华侨城(海南)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海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海
南华侨城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新能源公司”)
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华侨城新能源公司90%的股权的关联交易
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侨城海南集团
100%的股权,华侨城海南集团持有华侨城新能源公司 100%的股
权,因此,华侨城新能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持有的全资子
公司。华侨城水电公司为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其
中公司持有 68.77%,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侨城房地产公司持有
31.2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将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
况,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上市
公司价值,有利于保护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认可该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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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
独立性有任何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项交易而对关联方产
生依赖或被控制。因此,我们一致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表决时应注意回避。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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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一江、沙振权、宋 丁、张钰明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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