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2022-10-27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使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
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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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对象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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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经营计划及调整、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
外合作、重大关联交易、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
利分配、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重大诉讼和仲裁、资产出售
及收购、修改公司章程等各类信息;
(三)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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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对一沟通;
(四)公司网站和电子信箱;
(五)信件和资料邮寄;
(六)现场参观;
(七)电话咨询、传真问询;
(八)路演或推介会;
(九)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方式 。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需披露的信息,将第一时间在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
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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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
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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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具体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
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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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并根据实际需求,组建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小组参与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
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处履行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包括:
(一)拟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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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
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包括数
量、构成以及变动情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
定期或不定期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反馈给公司;
(六)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七)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八)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
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
与中小投资者以及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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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应持续关注新闻媒
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
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应立即向监管机构和深交所
咨询,得到明确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
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
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
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
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
该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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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时,要求特定对象填写身份信息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要求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
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
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
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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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以文字记录或同步录音、录像等适当形
式对调研、采访、会议过程进行记载,并在活动结束后,将调研
或采访过程、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并与调研或采访人员共同
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审阅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
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联系深交所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
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
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
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
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
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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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
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
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
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
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
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备普遍性
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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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
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
价。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
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及召开业绩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资料(包括预约登记表、特定对
象身份信息登记表、承诺书、会议记录、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
闻稿等)妥善归档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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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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