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3-03-3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
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制指南(参考文本)》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深圳华侨城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可转债”),本期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
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的投
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份额的债
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
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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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
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无
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债的债券持
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
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
债转为公司股票;
(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四)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五)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
期可转债本息;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赋予
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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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
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
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
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变更本期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可
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
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
还本期可转债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
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
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
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
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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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
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
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
要内容;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
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
集。
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条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 拟修改本规则;
(三)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 公司已经或者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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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
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六) 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
(七) 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八) 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
严重不确定性;
(九) 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发生重大变化;
(十) 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总额 10%以上未偿还
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十一)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情形;
(十二)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三) 出现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规则
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
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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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
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
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
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
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
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
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
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基本情况;
(二)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会议召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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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时间和地点;
(五)会议召开形式。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
式;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召集人应当披露网络投票办法、计票
原则、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信息;
(六)会议拟审议议案;
(七)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
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
(八)债权登记日。应当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 1 个交易日;有权
参加持有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债权登记日为准;
(九)委托事项。债券持有人委托参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出示授权
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受托义务。
(十)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会议拟审议议案应当最晚于债权登记日前公告,增补议案应当及
时披露并给予相关方充分讨论决策时间。议案未按规定或者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约定公告的,不得提交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如有)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
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日期之前第 5 个交易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
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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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
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
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对以
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九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
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本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相关规定或者约定,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具有明确并切实
可行的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
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
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议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
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议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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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临时议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
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议案内容,
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除上述规定外,召
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
或增加新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议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
议案,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内容要求的议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
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
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
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
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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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
召开 24 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
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可
转债的张数。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
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
等方式召开。公司亦可采取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债
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
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并主
持。如公司董事长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副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并主
持。如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均未能履行职责时,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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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期可转债表决权过半数选
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
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 1 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
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
载明参加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
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
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或者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
人(即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
管人、质权代理人(如有)、债券担保人(如有)以及经会议主席同意
的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
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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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而享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时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
地点。
经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
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
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
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出席张数:
(一)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二)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第三十二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
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
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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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
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
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
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
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担任。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
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
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
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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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
新点票。
第三十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
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
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
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
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期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
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
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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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
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
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期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会议的有
效性;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决议生效
情况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内容。
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
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
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
占公司本期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
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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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见证律师、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
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
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
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
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期可转债持有人会
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本规则约定的程序对本规则部分
约定进行变更或者补充的,变更或补充的规则与本规则共同构成对全
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的约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下公告事项在深交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
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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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
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期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
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
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四)发行人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八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
合法有效性以及其他因债券持有人会议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相关约定如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
约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为准;如与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其他约定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除相关内容已于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并披露以外,均以本规则的约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期可转债
发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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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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