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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2024年度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2023-03-31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3-2024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3-2024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 2023-2024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立场,我们就该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2023-2024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方案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对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控

股子公司及持股 50%以下参控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 余额为

219.96 亿元。

     2023-2024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参控股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26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4.39%。以上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支持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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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二、对 2023-2024 年度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授权管理的方

案

     公司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有利于满足项

目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

了相应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

     该事项须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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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一江、沙振权、宋 丁、张钰明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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