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2024年度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2023-03-31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3-2024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3-2024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 2023-2024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立场,我们就该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2023-2024 年度拟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方案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对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控
股子公司及持股 50%以下参控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 余额为
219.96 亿元。
2023-2024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参控股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26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4.39%。以上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支持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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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二、对 2023-2024 年度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授权管理的方
案
公司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有利于满足项
目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
了相应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
该事项须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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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一江、沙振权、宋 丁、张钰明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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