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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侨城A: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3-3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

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

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

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深圳华侨城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规定,在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情况、公司

长远利益,并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前提下,结合公司未

来三年的发展前景及战略计划,秉承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制定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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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在综合考虑企业日常经营发展需要、战略发展目标、股东权

益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成本及融资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基础

上,秉承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并重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连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情

况

     1、公司未来三年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比例原则上为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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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满足现金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

股票股利。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和调整机制

    1、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具体制

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独立

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

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权。

    2、公司当年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

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计划安排,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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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提供网络投票权。

    3、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

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决

定;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权。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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