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3-3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
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
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
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深圳华侨城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规定,在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情况、公司
长远利益,并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前提下,结合公司未
来三年的发展前景及战略计划,秉承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制定本规划。
第 1 页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在综合考虑企业日常经营发展需要、战略发展目标、股东权
益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成本及融资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基础
上,秉承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并重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连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情
况
1、公司未来三年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比例原则上为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第 2 页
在满足现金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
股票股利。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和调整机制
1、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具体制
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独立
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
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权。
2、公司当年盈利但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
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计划安排,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为股
第 3 页
东提供网络投票权。
3、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
应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决
定;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权。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