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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成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延长股权激励承诺履约时限的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9-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延长股权激励承诺履约时限的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

股东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集团”)《关

于延长股权激励承诺履约时限的函》。中成集团对公司所作的股权激

励承诺将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到期,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中成

集团认为并不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拟延长相关承诺履约时限。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2019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

股股东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延长股权激励承诺履约时

限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的背景及具体内容

    2006 年公司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成套设备进

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3 月作出承诺: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将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择机提出股权激励预案。

    2013 年 12 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2013(55 号)】,根据上述文件及北京证监局通知要求,中成集团

对前期承诺进行重新规范,采取明确股权激励履约时限的方式对“股

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将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择机提出股权激励预案”这

一原股权激励承诺事项加以规范,并将此次股权激励履约时限明确为

5 年内(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1 日)提出股权激励预案。

    二、延长承诺履约时限的原因

    中成集团认为,根据《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的规定,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满足以下业绩条件:“授予股权时业绩

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 3 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或

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行权时业绩目标水平需高于授予时业绩

水平,并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自

2014 年中成集团对股权激励承诺重新进行规范后,一直密切关注公

司的经营业绩,近三年公司经营业绩预期均未能满足上述通知要求,

不具备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条件。

    三、变更后的承诺

    中成集团拟延长股权激励承诺时限,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 5 年

内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四、审议及决策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有限公

司延长股权激励承诺履约时限的议案》,关联董事刘艳女士、顾海涛
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意见,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承诺方及关联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对

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中成集团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变更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成集团提出的变更方案合法合规、有利于

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延长股权激

励承诺履约时限的议案》。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中成集团承诺事项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同意董

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