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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成股份: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3-15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2-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合计约 2,687 万美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仲裁裁决由香港国际仲裁中

心作出,尚需得到法院认可后予以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 HKIAC/A20064 号《最终裁决》。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2012 年 9 月与 KARFILED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凯富公司”)就埃塞 KESEM 糖厂项目、埃塞 OMO2

和 OMO3 糖厂项目签署了四份代理协议。在上述代理协议履行过程中,

凯富公司未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公司于 2015 年终止了代理协议。自

2016 年以来至 2020 年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前,公司未收到过凯富

公司主张任何代理费的书面文件。
    2020 年 4 月至 5 月,公司陆续收到凯富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

送至本公司的《仲裁通知》及《修订的仲裁通知》。根据这些文件,

凯富公司就其与本公司签订的涉及埃塞俄比亚 KESEM 糖厂项目、OMO2

和 OMO3 糖厂项目的多份代理协议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凯

富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包括:(1)要求公司支付合计 2,687 万美元的

代理费;(2)要求公司支付前述代理费的相应利息;及(3)要求公

司支付全部仲裁费用。2020 年 5 月 6 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本

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5 月 6 日、5 月 8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36、2020-37、2020-38)。公司在收到前述《仲

裁通知》后,积极答辩,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仲裁裁决情况

    2022 年 3 月 11 日 , 公 司 收 到 香 港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做 出 的

HKIAC/A20064 号《最终裁决》。根据该裁决书,裁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仲裁庭对本案争议事项拥有管辖权;

    2、仲裁庭实质性驳回凯富公司提出的要求本公司支付 2,687 万

美元代理费、相应利息及仲裁费用的仲裁请求;

    3、凯富公司应向本公司退还 4,565,564 美元的代理费;

    4、就前述应退还的代理费,凯富公司应自收到关于埃塞俄比亚

KESEM 糖厂项目两笔代理费之日起至裁决作出之日止向本公司按照汇

丰银行从前述收款之日起适用的基准利率加 1%的年利率向本公司支

付相关利息;
       5、就前述应退还的代理费,凯富公司应自本仲裁裁决作出之日

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8%向本公司支付利息;

       6、凯富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仲裁相关费用 14,448,168.44 元港

币;

       7、就前述仲裁相关费用,凯富公司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2%向公司支付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仲裁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该仲裁裁决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尚需得到法院认可后予以

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下一步将全力以赴积极推进相关执行工作,尽最大可能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