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4-02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13—011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57 号文核准,安徽丰原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2,132,030 股。经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证天
通(2013)验字第 21003 号)验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7,152,571.0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83,320,438.97 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
证券”)及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
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20301021000306318,截止 2013 年 3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28,332.04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增资全资子公司蚌埠丰原涂山制药有限公司、安徽丰原淮海制药有限
公司和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并由其分别实施年产 500 吨硫氰酸红霉素项目、年
产 1.2 亿袋聚丙烯共混输液袋生产线项目、非最终灭菌制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
针)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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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它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安
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邢、王凯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数据;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它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开户
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总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安信证券可以要
求公司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及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安信证券持
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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