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入资金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所审议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入资金的议案》,基于独立的 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有 利于提高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 金。 独立董事:何广卫 、杨敬石、张瑞稳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