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2014-03-25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委托方: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宜宾市岷江西路 150 号
法定代表人:唐桥
受托方: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徐桦木
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现就成都普什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
什制药”)委托经营管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方同意将普什制药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受托
方,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依法经营。
第二条 普什制药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应符合其经营的特
点、发展规划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委托期限为 2014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止。
鉴于双方已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由受托方向委托方
发行股份,购买普什制药 100%股权,若在上述委托经营期限内,普
什制药的 100%股权变更至受托方名下,则本委托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条 委托期间如果普什制药取得收益,则收益由委托方作为
委托经营报酬支付给受托方;如果普什制药出现亏损,受托方应以现
金向委托方足额补偿,受托方不再收取委托经营报酬。
若由于委托方原因导致委托经营期间普什制药的 100%股权未
变更至受托方名下,则受托方已经承担的普什制药经营费用(除固定
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外)委托方应予以
返还。
若由于受托方原因或非委托方原因导致普什集团持有的普什制
药 100%的股权未变更至受托方名下,受托方已支付的普什制药经营
费用(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外)
委托方无需返还,也不再支付委托经营报酬。
第五条 委托经营期间受托方应保留原普什制药的在册员工。
第六条 受托方的权利
1.受托方享有对普什制药生产经营管理权。
2.受托方对普什制药经营管理机构有设置权。
第七条 受托方的义务
1.受托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2.受托人必须保证生产经营的厂房、设备的完整、完好,按照
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不经委托人的同意
不得出售、抵押租赁资产。
3. 受托人确保产品质量,对产品质量负责。
4. 受托人不得损害企业声誉和形象。
第八条 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普什制药的财产不受损害。
2.有权监督普什制药的产品方向。
3.对普什制药财务有监督、审计权。
4.有权维护普什制药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委托人的义务
1.根据受托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2.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受托人的合法权益。
3. 确保普什制药资产的完整、完好(以双方交付验收为准),保
证不因委托经营前的债务影响普什制药的正常使用。因委托经营前的
债务影响普什制药资产的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
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普
什制药委托经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委托经营期
间损益。
第十二条 普什制药涉及到与相邻单位的公用工程、水电、物管
等由受托方与相邻单位自行协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委托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处
理。
第十四条 委托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
或调解不成的,可到普什制药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受托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普什制药的损失。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各
自的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 丰原药业 股份有 限公 司与 四川 省宜宾 普什 集团有 限
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签署页)
委托方: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受托方: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