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丰原药业: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2015-04-01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成都市高新区签署

委托方: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 150 号。
法定代表人:唐桥

受托方: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徐桦木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4
日就成都普什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什制药”)委托经营管理事项签订了《委
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委托期限为 2014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止。现
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将原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延长 1 年,即委托经营管理到期日延长至 2016 年 2
月 28 日。
    二、鉴于双方已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由受托方向委托方发行股份购
买普什制药 100%股权,若在“条款一”所述委托经营期限内,普什制药 100%股权变
更至受托方名下,则本委托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三、委托经营期间如果普什制药出现亏损,受托方应以现金向委托方足额补偿,
受托方不再收取委托经营报酬。委托方应当在收到上述补偿款后 10 日内,将收到的
补偿款项作为投资全额投入至普什制药。
    四、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到期(或终止)后,双方应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
普什制药委托经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委托经营期间损益。双
方应在审计结果出具后 10 日内进行结算。如需提前结算,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
    五、本协议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项,以《委托
经营管理合同》为准。
    六、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六份,委托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委托方: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受托方: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