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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原药业: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4-23  

						   股票简称:丰原药业         股票代码:000153       公告编号:2015—021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药业”或“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和 2015 年 4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巨潮资讯网
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4 月 22 日(周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4 月 21 日-2015 年 4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2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1 日 15:00-2015 年 4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徐桦木。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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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312,141,230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33 人,所持(代表)股份 35,274,6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30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所持(代表)股份
 34,360,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008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所持(代表)股份 914,1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929%;出席本
 次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代表)股份 914,141 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4,539,8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71%;
反对 727,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22%;弃权 7,301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 1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250%;反对 727,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5763%;弃权
7,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87%。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539,8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71%;
反对 707,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44%;弃权 27,70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 1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250%;反对 707,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447%;弃权
27,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303%。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539,8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71%;
反对 707,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44%;弃权 27,70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 1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250%;反对 707,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447%;弃权
27,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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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539,8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71%;
反对 707,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44%;弃权 27,70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 1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250%;反对 707,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447%;弃权
27,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303%。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39,8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71%;
反对 734,7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29%;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 1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250%;反对 734,7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37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39,8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71%;
反对 707,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44%;弃权 27,70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 1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250%;反对 707,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447%;弃权
27,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303%。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公司申请银行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39,8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71%;
反对 707,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44%;弃权 27,701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 1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250%;反对 707,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447%;弃权
27,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303%。

    (八)审议通过《关于改选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539,8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71%;
反对 707,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44%;弃权 27,701 股,占
                                       3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同意 1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250%;反对 707,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3447%;弃权
27,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303%。

    上述议案相关内容刊登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委派常合兵、李娄律师予以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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