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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原药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3-26  

						丰原药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皖径桥证字[2019]第 001 号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安
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常合兵、侯洪玉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我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
相符。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
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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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原药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丰原药业第七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
定召开,丰原药业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下午 14:00 如期在合肥
市包河区大连路 16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何宏满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议程。董
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监事及记
录员签名存档。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为 2019 年 3 月
19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0 名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等出席会议。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出席资格,
出席大会的股东代表人及代理人的身份真实、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无股东代表提出新提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
基金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情况,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及清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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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原药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普通决议的形式合法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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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原药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戴金煊

                                         见证律师:   常合兵、侯洪玉



                                            二 0 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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